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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的本质是指,工作原因受伤(受益人是单位),而非因个人私事受伤,故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疫情期间,很多员工应单位要求居家办公,在此期间受到的伤害,等同于在单位上班期间的受伤,也应享受工伤待遇。
 
近日,湖北仙桃刘医生的被认定工伤事件,就体现了上述精神。刘文雄是湖北仙桃市三伏潭镇卫生院的一名内科医生。疫情期间,工作量巨大。2020年2月13日凌晨,在家心肌梗塞去世。仙桃市人社局起先认为,刘医生非在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去世,不予认定为工伤。三伏潭镇卫生院不服,申请行政复议。仙桃市人民政府作出行政复议决定,撤销人社局的《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责令其在60日内重新作出决定。人社局再次作出决定,认定为工伤。
 
这次认定工伤反转,关键在于仙桃市政府查明:1月12日至2月12日,刘文雄共诊治内科门诊病人3506人次,其中一般发热病人670人次。防疫期间,医院还将刘文雄电话号码在发热门诊对外公布,刘文雄确实存在休息时间通过电话、微信接受病人问诊的情况。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视同工伤”的情形。——换言之,疫情紧急,刘医生在家期间随时待命,故在家中也视为在工作时间工作岗位”。
 
查《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其第十五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本案适用的是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即在工作时间与工作岗位上突发疾病的。
 
在我看来,刘医生是过劳死,工作量太大,引发疾病去世,认定工伤无可厚非。但在实践中,过劳死往往不被认定为工伤,因为举证困难。本案因是在疫情期间,情况紧急,有大量证据证明刘医生在超负荷工作,故认定工伤的因果关系明显。期待此一案例的法理,能推而广之,对于在家办公过劳去世的,予以认定为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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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金坤

丁金坤

4694篇文章 4天前更新

上海律师。浙江建德人。士之读书治学,盖将以脱心志于俗谛之桎梏,真理因得以发扬。负笈浙江林学院、华东政法学院。曾就职政府、法院,后做律师。本博客期以持平之论,匡法之得失。业务专于刑事辩护、海事海商、知识产权、涉外诉讼仲裁等。  email:ad1902@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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