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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323日,上海松江区法院对一起疫情期间哄抬口罩价格案进行宣判。被告单位以及被告人谢某囤积居奇、牟取暴利,被以犯非法经营罪,判处单位罚金20万,判处谢某有期徒刑8个月,罚金18万。

 

该案案情是:20201月初,谢某在经营某工贸公司过程中,以5.125/盒的价格购入一批一次性使用无纺布口罩,规格为50只每盒,在淘宝店销售。123日至129日期间,将正常售价7/盒的上述口罩,涨至21/盒至198/盒不等的价格对外销售,累计售出1900余盒,违法所得16万余元。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规定“在疫情防控期间,违反国家有关市场经营、价格管理等规定,囤积居奇,哄抬疫情防控急需的口罩、护目镜、防护服、消毒液等防护用品、药品或者其他涉及民生的物品价格,牟取暴利,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又,关于非法经营罪的立案追诉标准,《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个人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在一万元以上”,“单位非法经营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应以非法经营罪予以立案。——以上被告单位违法所得已经超过十万。

 

那么哄抬物价为何种程度,才构成犯罪呢?可以参考,202021日《市场监管总局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查处哄抬价格违法行为的指导意见》第五条:“经营者出现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认定构成《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六条第(三)项所规定的哄抬价格违法行为:(四)疫情发生前未实际销售,或者119日前实际交易情况无法查证的,经营者在购进成本基础上大幅提高价格对外销售,经市场监管部门告诫,仍不立即改正的。“大幅度提高”由市场监管部门综合考虑经营者的实际经营状况、主观恶性和违法行为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在案件查办过程中结合实际具体认定。

 

按照以上的规定,哄抬物价构成犯罪,并没有一个统一的抬价比例,而是一个“大幅度提高价格”的指导意见,所以自由裁量权的幅度很大。窃以为,对于疫情期间的哄抬物价,至少应考虑两个因素:(1)哄抬的比例即倍数,譬如是1倍、2倍还是5倍等。本案中出价是正常价格的4-28多倍,倍数甚大。(2)价格基数,即消费者的可接受程度。本案进价每只0.1025元(这么低的价格,质量是否有问题?),正常价0.14元,实际出价每只0.42-3.96元。倍数虽大,但价格4元不到,消费者还买得起(如是20.-50元一只,则太贵,买不起了),所以亦是可以作为行政违法案件予以行政处罚的,但因处在百年一遇的疫情期间,就从重处理了。

 

实际上,疫情期间口罩供大于求,价格略涨是市场需求,硬性规定价率差(譬如某省规定涨价不得超过15%)是不现实的,但是价格也不能太离谱,发苦难财。价格太高,是要被作为违法犯罪处理的。而评价价格,既要看涨价的倍数,还要看价格的基数,才符合日常经验。也是在今年212日,湖南洪湖一个药房口罩进价0.6/只,出价1/只,被罚42360元,引起舆论的热议,后来启动重新调查程序。此案与上述案件的法理是一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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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金坤

丁金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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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律师。浙江建德人。士之读书治学,盖将以脱心志于俗谛之桎梏,真理因得以发扬。负笈浙江林学院、华东政法学院。曾就职政府、法院,后做律师。本博客期以持平之论,匡法之得失。业务专于刑事辩护、海事海商、知识产权、涉外诉讼仲裁等。  email:ad1902@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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