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新传媒 财新传媒

阅读:0
听报道

媒体报道,当地时间128日,刘强东案进行第二次庭审,针对京东公司提出的没有连带责任的动议。京东律师称,这些指控是刘强东的个人行为,与公司事务无关。原告律师认为,刘强东在涉嫌性侵时,运用了公司资源,属于职务行为。同时,京东作为公司,有预见刘强东该行为可能造成对他人伤害的可能性,应该承担责任。法院驳回了该动议。法院认为,上级应对雇员的侵犯行为承担雇主责任。在下列情形下,雇主对雇员的故意侵犯行为承担转承责任:(一)该侵犯行为与雇员的职责有关;(二)侵犯行为发生在与工作有关的时间、地点。

 

按,雇主责任一直是审判的难点,不同的法官有不同的认识,中美法律也有不同的规定。从报道来看,美国法官初步认为,这件事京东公司脱不了干系,还要京东公司继续当被告来审理,要求配合提供证据等。被告的律师观点很清晰,指控的是个人行为,性侵不可能是京东公司的行为,而原告律师,认为刘强东运用了京东公司的资源,公司有责。这个利用资源,其实还要分析,是主动利用、还是被动卷入,是正常利用、还是不法利用。

 

窃以为,双方律师的对抗,有助于厘清京东公司在其间的作用、所扮演的角色。本案中,刘强东是利用了一些京东公司的资源,但他是公司的控制人,有权支配公司的资源。问题的关键是京东公司在其间有无过错,是否刘强东的帮助犯?譬如当时在场的其他京东公司的人员的表现,有无过错、该过错与事件有无因果关系。具体而言,当时酒席的设局、劝酒,之后秘书的同车跟随等行为,若是在帮助刘强东实施不法,公司要担责,若是正常履责、未帮助刘强东实施不法的,公司没有过错,无须担责。显然,判断该过错的标准,要考虑当时的环境、工作人员的职责、是否知情或应当知情不法可能发生、是否超过正常的交往等。

 

再看国内的相关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以及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中致人损害的,依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一条的规定,由该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民事责任。上述人员实施与职务无关的行为致人损害的,应当由行为人承担赔偿责任。”第九条“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可以向雇员追偿。前款所称“从事雇佣活动”,是指从事雇主授权或者指示范围内的生产经营活动或者其他劳务活动。雇员的行为超出授权范围,但其表现形式是履行职务或者与履行职务有内在联系的,应当认定为‘从事雇佣活动’”。

 

国内的规定,看起来很清楚(把个人行为与执行职务行为分开),操作起来却还是甚难(公务与私交经常混在一切,难以区分)。经常争议如何认定履行职务?有时候,私人宴请,也可以谈工作。有时候,工作时也会干私活。法律的精神是,只要看起来像是工作的,就算是执行职务行为。刘强东与女子的发生性关系,肯定是个人行为,非执行职务行为,但是,京东公司人员的鞍前马后,对于该事件是否存在过错,还是可议的。

 

总结一下,京东是否有责任,在于其是否有过错,具体判断的标准是,京东的行为是否有意帮助了刘强东。最终的结果是取决于证据,还有法官的价值判断。

 

话题:



0

推荐

丁金坤

丁金坤

4697篇文章 23小时前更新

上海律师。浙江建德人。士之读书治学,盖将以脱心志于俗谛之桎梏,真理因得以发扬。负笈浙江林学院、华东政法学院。曾就职政府、法院,后做律师。本博客期以持平之论,匡法之得失。业务专于刑事辩护、海事海商、知识产权、涉外诉讼仲裁等。  email:ad1902@163.com

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