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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佳木斯发生一起“继母”虐待四岁女童案,引发公愤。经查,女童生父于某与“继母”曲某办过民间婚礼,但没有登记结婚。2020110日,生父将女童从爷爷家接到家中生活。女童淘气,“继母”多次用拳头殴打、用开水烫、抓住女童头发向墙上撞。423日早上,女童将大便拉在随身穿的纸尿裤里,“继母”右手拽女童衣领,将其头使劲往卫生间门框及门板上撞击。事后,给上夜班的生父打电话,二人将女童送医院。护士报警。经法医初步鉴定,女童硬膜下血肿伴脑受压属重伤二级,双侧鼻骨骨折属轻伤二级,体表擦伤、咬伤致皮肤破损、体表烫伤、面部软组织创口、左下中切牙冠折属轻微伤。生父也曾用手、数据线、笤帚殴打女童。目前,“继母”曲某、生父于某因涉嫌故意伤害罪,已被刑事拘留。

 

一、关于罪名:故意伤害罪与虐待罪

“继母”下手毒辣,女童被打的照片惨不忍睹,造成女童一处重伤、一处轻伤、五处轻微伤,全身受伤。“继母”的行为,已涉嫌故意伤害罪。根据刑法234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的规定,量刑在3-10年之间。

 

生父涉嫌的罪名,还要仔细调查。本次伤害时,生父在上班,是“继母”动手的,故一般情况下生父涉嫌虐待罪,而非故意伤害罪。在特殊情况下,譬如本次动手是生父与“继母”商定的,生父方是故意伤害罪的共犯。

 

虐待罪的处罚比故意伤害轻。刑法第260条规定:“虐待家庭成员,情节恶劣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很多时候,虐待也是伤害身体,表现为长期的肉体折磨,而故意伤害罪是一次性进行的。其次,虐待罪的主体必须是家庭成员,而故意伤害罪的主体不限。

 

二、关于女童的监护人:继子女关系还没形成,生母还是监护人

女童的生父、生母离婚,离婚并不改变父母的监护人身份,故生母还是监护人,也有照顾女童的责任与义务。对于虐待,如果生母知情不报,也是失职,须承担责任,如果不知情,则没有法律责任,属于道义有失。

 

因“继母”没有结婚登记,只是生父的同居女人,故与女童不构成继父母关系。即使已经结婚登记,因与女童共同生活才三个多月(110-423日),时间很短,也构不成法律上的抚养关系,故“继母”并非女童的法定监护人。《婚姻法》规定“继父或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该条中的继子女关系,一般要长期共同生活才形成,从而继母成为监护人(此时生母的监护人资格也还在,存在监护人顺序问题)。本案中,生母可以申请撤销生父对女童的监护权,与女童共同生活。

 

在该事件中,护士的报警,是人性的闪光。20141218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民政部印发的《关于依法处理监护人侵害未成年人权益行为若干问题的意见》也规定“对于监护侵害行为,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有权劝阻、制止或者举报。公安机关应当采取措施,及时制止在工作中发现以及单位、个人举报的监护侵害行为,情况紧急时将未成年人带离监护人。民政部门应当设立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包括救助管理站、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对因受到监护侵害进入机构的未成年人承担临时监护责任,必要时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人身安全保护裁定申请和撤销监护人资格案件并作出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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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金坤

丁金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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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律师。浙江建德人。士之读书治学,盖将以脱心志于俗谛之桎梏,真理因得以发扬。负笈浙江林学院、华东政法学院。曾就职政府、法院,后做律师。本博客期以持平之论,匡法之得失。业务专于刑事辩护、海事海商、知识产权、涉外诉讼仲裁等。  email:ad1902@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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