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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天,在微博上看到宜家一则声明说“关于近日网络上传播的疑似涉及宜家商场的视频事件,宜家中国非常重视。我们坚决反对并谴责这种行为,并已第一时间向疑似受影响的商场所在城市的警方报警。宜家致力于为大众提供家居灵感,营造安心、舒适、健康的购物体验及环境,呼吁广大消费者文明有序逛宜家,共同维护良好的购物环境。”

 

这个声明看到一头雾水,啥视频事件?时间、地点、人物呢。起初还以为是宜家卖简易棺材事件,但该事件宜家已经辟谣,属于网友恶搞。后来得知,原来是有人在宜家拍不雅视频。大庭广众下,一个女的表情自然,在床上、沙发上、坐垫上拍不雅视频,而远处还有不少的顾客在走动,但没有出现保安,看来反应还是有点慢。宜家这次是有点倒霉,敞开式经营,竟然成为拍摄色情的场所了,于是愤怒报警。 其声明的内容也得以理解了。

 

在法律上,以常识估量,这种拍摄属于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的一环。即拍摄后,再去传播牟利。唯色情行业隐蔽,源头上未必能侦破,故就事论事而言,则拍该不雅视频的女子(包括拍摄者),在公共场所裸露身体,有伤风化,已经触犯《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四条之规定:“猥亵他人的,或者在公共场所故意裸露身体,情节恶劣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猥亵智力残疾人、精神病人、不满14周岁的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

 

淫秽视频拍摄后,则涉及传播链的法律责任。任何人都不得发布淫秽物品到网络空间去危害社会。违者,即发布者、传播者(无论是否视频主角、是否拍摄者、是否版权拥有人)都违法,涉嫌传播淫秽物品,应予治安处罚。相关法律条文是《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八条“ 制作、运输、复制、出售、出租淫秽的书刊、图片、影片、音像制品等淫秽物品或者利用计算机信息网络、电话以及其他通讯工具传播淫秽信息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30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传播数量大、影响广的,属于情节严重,涉嫌触犯《刑法》的“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或“传播淫秽物品罪”(两罪的区别是,一个为了牟利,一个不为牟利另有意图,但都是犯罪行为)。

 

相关的网络网络平台,发现淫秽图片视频,须及时删除,否则视为淫秽物品的载体,也要被行政处罚。情节严重的,亦将被追究刑事责任。开办色情网站的,一般涉及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或传播淫秽物品罪。如果不是色情网站,但也发布、保存、传播淫秽物品的网站,则也可能涉嫌“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不服从行政管理造成社会危害)、“非法利用信息网路罪”(是违法犯罪的网站)、“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提供技术支持帮助)。两高对此有专门的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都是针对网络服务商的。

 

本案对于宜家而言,商誉受损,属于被害人,可以对拍摄视频者提起民事侵权损失,要求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宜家也要反思自身的保安措施,何以未能及时发现、没有及时制止、未能扭送违法者到公安机关?至于,网友个人浏览或下载私藏上述视频的,则属于道德问题,不涉违反犯罪,但若传播,则性质就变了,违法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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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金坤

丁金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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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律师。浙江建德人。士之读书治学,盖将以脱心志于俗谛之桎梏,真理因得以发扬。负笈浙江林学院、华东政法学院。曾就职政府、法院,后做律师。本博客期以持平之论,匡法之得失。业务专于刑事辩护、海事海商、知识产权、涉外诉讼仲裁等。  email:ad1902@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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