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新传媒 财新传媒

阅读:0
听报道

这个强奸犯,已经是第三次强奸作案,足见原有的劳动改造没有效果,而且竟然还曾被减刑、提前释放。

 

媒体报道,57日上午,南京九岁的童童(化名)和同学一起在家附近水塘边钓龙虾玩。中途,童童落水,被一陌生男子救起并带走。当晚九点多,童童遗体在附近山里发现,被石头和树枝盖着,衣服都被脱光。嫌疑人单某某已被警方抓到。

 

这是单某第三次作案,前两次都是强奸杀人,本次也涉嫌强杀人(强奸中致死的,法条规定为强奸罪。强奸后,杀人灭口的,属于强奸与故意杀人两罪)。查中国裁判文书网,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的《刑事裁定书》显示,单某某曾因犯强奸罪、故意杀人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2013122日刑满释放。之后,单某某又犯强奸罪,在201484日被南京市浦口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七个月。服刑期间,宜兴监狱提出《减刑建议书》,无锡中院遂裁定减刑四个月。

 

窃以为,这个减刑是可疑的。单某某第二次作案时是累犯,而且犯的同样是强奸罪?果能改造积极?应该重新调查一下,其在监狱里的表现是否属实。事实上,强奸犯在监狱里也是被其他劳改犯鄙视的。其次,要反思,对于性侵惯犯,劳动改造真的有效果吗?司法统计数据以及医学研究表明,性侵犯往往来自荷尔蒙的冲动(生理与心理病),难以遏制。各国也都在考虑对性侵犯实施化学阉割,譬如俄罗斯、韩国都已经有相关的法律。这种阉割如古代的太监所受,固然是一种酷刑,也有副作用,但对于保护儿童来说,非如此不可,还是弊大于利的。所以,对于二次性侵以上的惯犯,可以考虑实施阉割,彻底消除其犯罪冲动。

 

 

 

话题:



0

推荐

丁金坤

丁金坤

4694篇文章 4天前更新

上海律师。浙江建德人。士之读书治学,盖将以脱心志于俗谛之桎梏,真理因得以发扬。负笈浙江林学院、华东政法学院。曾就职政府、法院,后做律师。本博客期以持平之论,匡法之得失。业务专于刑事辩护、海事海商、知识产权、涉外诉讼仲裁等。  email:ad1902@163.com

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