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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芭蕾之吻”照片:风景区内的肖像权法律分析

近日,楚天都市报一个摄影记者,在武汉长江沙滩上,抓拍了一张很温情的照片:一个白上衣、黑纱裙的女子,摆出一个单足竖立的芭蕾舞样子,仰头朝向一个男子。事后,该照片在《长江边上,外婆的澎湖湾》的报道中发表。出乎意料的是,5月26日,一个疑似照片作者同事的网友在微博上说:因为一张照片,差点出人命了。摄影部同事老刘呕心沥血拍了一组照片,反映疫情之后武汉的复苏,生活中的爱与美。这组照片特别是“芭蕾之吻”一发表即被全国媒体广泛转载。正在高兴,谁知有人给报社打来电话要杀人。原来这男的是两个孩子的爸爸,女的却不是娃儿他妈!用武汉话说,这下“裸”了。——目前,该照片已经删除。

法律上,记者在风景区拍照片,把市民拍进去,是否构成肖像权?这要具体分析。一般而言,风景区的男女游客嬉戏,未经许可,不可拍照,那会冒犯游客的安宁,侵犯游客的隐私权与肖像权。但现实生活中,风景区人山人海,拍个照片,不免要路人甲乙拍进去(同样甲乙拍照,会把我们拍进去)。这种不可避免摄入路人拍照,根据常识与习惯,可以不认为是侵权(尚需法律或司法解释的明确),即使是侵权,也很轻微,删掉照片就是,无须赔偿。

而本案”芭蕾之吻”照片,是一男一女的特写,肖像毕露,如拍婚纱照,属于有意识的拍照与发表。这种情况下是构成侵犯肖像权的。拍摄者是记者,系履行报社的职务行为,应由报社承担侵权责任,对当事人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消除影响(删掉照片、发表声明)等。也有人认为,记者无意侵权,是在新闻报道,满足公众的知情权,事关公共利益,可以免责,不构成侵犯肖像权。这其实要看对”时事报道”的界定了。一般而言,重大的、突发的、紧急的现场报道,譬如前段时间的火车出轨,拍摄现场人物,是为报道必要所需,是不侵犯肖像权的。而本案只是为一个寻常报道的素材所需,非重大、紧急、不可避免的肖像摄入,故不能免责。

日前,民法典正在审议中,期待对肖像权作出合理的规定,譬如拍摄风景区内的路人肖像可以免责,记者在报道紧急或重大新闻时,不可避免使用肖像的可以免责(即使免责,应当事人的请求,也可以酌情作出马赛克等处理,以平衡个人肖像权与社会知情权的冲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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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金坤

丁金坤

4695篇文章 1天前更新

上海律师。浙江建德人。士之读书治学,盖将以脱心志于俗谛之桎梏,真理因得以发扬。负笈浙江林学院、华东政法学院。曾就职政府、法院,后做律师。本博客期以持平之论,匡法之得失。业务专于刑事辩护、海事海商、知识产权、涉外诉讼仲裁等。  email:ad1902@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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