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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的职业道德,就是尽职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律师的道德,就是律师作为公民的朴素道德观。举个例子,律师接了案子,就要全力以赴,不可做有损当事人事,这是职业道德。律师接不接案子,则是律师公民道德观的体现。

 

接了案子后,律师的职业道德是优先于道德的,譬如明知当事人犯事,律师也不能告发,因为这个不是律师的职责,而是检察官的职责,分工不同。——为什么要这么做呢?这是律师所扮演的角色决定的。刑事正义,是通过控辩审三方来实现的:检察官指控犯罪,律师作无罪或罪轻辩护,法官中立作出公正判决。各方尽职,方有公正,各方僭职,则正义不有(譬如有的律师,在法庭上作罪重辩护,相当于第二公诉人,这是相当危险的,会废掉律师制度,再也没有人相信律师了)。所以,律师为当事人说话,全面展现事实、指出控方的错误, 是为法官的不偏不倚裁决创造条件。

 

律师不可太自诩为公正,律师只是履行其法定职责。律师的职责不代表公正,而是代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有时候,律师的职业道德与朴素的公民道德是冲突的,乃以牺牲个案中的公民道德,来换取司法制度正义。

 

所以,一定要清晰区分职业道德与道德。律师根据事实与法律辩护,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不论这个被告人是被冤枉的,还是确实犯罪的,也不论是平常道德高尚的,还是臭名昭著的,都尽职辩护。此时,法律是最低的道德,同时,对于辩护律师不能以公民道德去要求,而要以职业道德来看待。

 

律师的职业道德,也是有底线的。不可收了律师费后,就无原则偏袒当事人,那是丧失了律师的独立人格。譬如,分析王振华辩护律师的发言,其中对于关于事实与法律的辩护,不必非议。因为任何一个被告人都有辩护的权利。而对于法律与证据之外的发声,如说“王振华当然有错,他嫖娼的‘主观故意性’是有的,但他16周岁以下的少女绝对不碰,这是他的底线。”——则有为当事人言行背书之嫌。既不明智,也有损律师形象,对当事人也不利(很快,被告人可能会被调查相关的违法犯罪行为)。除此以外,律师职业道德,还包括对隐私案件的保密,以避免对被害人造成二次伤害。

 

一言概之,辩护律师的发言须“专业与理性”“言必有据,信而有征”,给以一个独立的人格、严肃履行法定义务的形象。不可有为当事人言行背书的行为或嫌疑,否则是过犹不及,不但对当事人不利,律师自己也陷进去。而社会对于律师的,也要区分职业道德有公民道德,律师奋力为被告人辩护,是法律的要求,绝不代表律师对当事人的行为的认同。律师也有自己的公民道德,根据自己的价值观,决定接或不接案子。

 

就王振华案来说,律师的辩护只是其中一环。检察院是重要的一环,此案中检察院只是起诉“猥亵儿童罪”,等于已经给法院画好框架,律师的辩护意见也没有被接受,法官也是顶格量刑(判处最高的五年),控辩审都是都在螺蛳壳中做道场。检察院是有义务向社会解释,为何起诉该罪名,为何没有指控“有其他严重情节”?整个案子的重点,是为被害人伸张正义,而公安的侦查、检察院的起诉是正义的起点,不容忽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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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金坤

丁金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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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律师。浙江建德人。士之读书治学,盖将以脱心志于俗谛之桎梏,真理因得以发扬。负笈浙江林学院、华东政法学院。曾就职政府、法院,后做律师。本博客期以持平之论,匡法之得失。业务专于刑事辩护、海事海商、知识产权、涉外诉讼仲裁等。  email:ad1902@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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