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新传媒 财新传媒

阅读:0
听报道

下面这故事是真事,一波三折。我是三个辩护律师中的一个,至于是哪一个,你们可以猜。

 

第一个辩护律师

一日,赵律师接了一个故意伤害致人轻伤案,为被告人辩护。案件发生在女子的家门口,被害人是女子的前男友,被告人是女子的丈夫。公安初步查明,丈夫打开门后,发现老婆与前男友在一起,大怒,上去殴打前男友,使用了一个U型的钥匙圈致被害人眼眶受伤,构成轻伤。

 

赵律师去看守所会见了被告人。被告人否认使用钥匙圈打人,警方也没有找到这个凶器,于是准备无罪辩护。

 

赵律师让家属在家里找找,有无对辩护有利的证据。次日,家属拿了一个小包过来,内有几封信与一个钥匙圈。信的内容是当年恋爱的情书以及之后发生的债务纠纷,钥匙圈是u形的。面对钥匙圈,赵律师陷入了三重困境:他既不能把凶器给警方(那会加重对被告人指控),也不能自己留下(因为律师没有保管犯罪证据的法律依据),同时也不能教唆家属湮灭证据(教唆销毁证据是违法犯罪行为),最后还要保密,不能把这件事告诉任何人。

 

沉思良久,赵律师以平常的语气对家属说“这些东西对本案没有多大作用,你还是带回家去吧”。赵律师内心确认被告人很可能犯罪,不应该无罪辩护,于是借口身体不好,退出辩护(包括退出部分律师费)。

 

第二个辩护律师

家属请了第二个律师,继续为被告人辩护。王律师接手案件后,见案情简单,也未向赵律师了解先前的辩护情况。他阅卷后发现,指控u形钥匙圈殴打的证据,只有被害人的陈述,被告人从未承认使用钥匙圈殴打,在场女子的证言是“被吓坏了,躲到房间里面,没有看到厮打过程”。

 

家属因为听赵律师说过,信与钥匙圈都没啥用,也没向王律师提及该情节。于是,王律师写了一个长长的法律意见书给检察院,说本案指控证据不足,关键的证据凶器也无,被害人的指控是孤证,不能成为定案证据。

 

检察官也觉得证据不能充分,不能排除合理怀疑,加上被害人也收到了赔偿款,愿意和解,于是同意对被告人取保候审,准备不起诉。

 

第三个辩护律师

没有想到的是,被告人取保候审后几天,突然拿着钥匙圈去找检察官,承认是自己殴打的,愿意坐牢。原来,他回家发现,女子为了平息此事,取得被害人谅解,签了一份这样的和解协议:如果丈夫不坐牢,赔偿60万,如果丈夫判缓刑,赔偿30万,如果丈夫坐牢也要赔偿5万。丈夫见后,心疼钱,宁愿回去坐牢,要求对方退钱。而此时前男友已经拿到30万,不愿意吐出,就改口供说可能记错了,不是丈夫u星钥匙扣打的,而可能是碰到门框所致。

 

司法机关对此案子的反复,极为不满,一方面以故意伤害罪逮捕丈夫,另一方面以做假证明包庇罪刑事拘留前男友。

 

王律师得知被告人欺骗自己后,拒绝了本次辩护。家属只得另行聘请李律师辩护。李律师说,以坐牢与否作条件的赔偿协议,违反公共利益,无效。现在被告人自认钥匙圈殴打,且找到钥匙圈,并与被害人之前的陈述印证,构成故意伤害罪,铁板钉钉。被害人收钱后,改变口供,意图让被告人脱罪,也涉嫌包庇罪。整个事情搞砸了。现在被告人要从轻处罚,还是要得到被害人的谅解。建议已付出的赔偿款就算了,尚未付出的赔偿就不再付了,被害人应允。

 

最后的结果是,被害人口供再改回来,继续指控u型钥匙圈打人,涉嫌的包庇罪,情节轻微,未予追诉。而自投罗网的被告人判处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半。

案子中的三个辩护人,第一个可谓明智,第二个热情有余理性不足,第三个明察。

 

 

 

 

 

 

 

话题:



0

推荐

丁金坤

丁金坤

4680篇文章 7小时前更新

上海律师。浙江建德人。士之读书治学,盖将以脱心志于俗谛之桎梏,真理因得以发扬。负笈浙江林学院、华东政法学院。曾就职政府、法院,后做律师。本博客期以持平之论,匡法之得失。业务专于刑事辩护、海事海商、知识产权、涉外诉讼仲裁等。  email:ad1902@163.com

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