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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在宁波北仑办理一个刑事案件。律师申请会见,警方不许,而律师除了投诉,束手无策。《刑事诉讼法》第96条、《律师法》第33条、六部门《关于刑事诉讼法实施中的若干规定》第11条、《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44条都明确规定了律师的会见权:律师提出会见申请的,一般在48小时内安排会见,重大复杂的共同犯罪案件,应当在5日内安排会见。

 

然而这些法律,只是规定了律师的会见权,并没有规定司法机关违法不安排会见的法律责任,使得条文成为摆设。律师会见的作用是不言而喻的:其一、监督司法机关是否存在逼供、诱供等违法行为;二、提供法律帮助,保障当事人的辩护权和辩护能力。而司法机关侵犯会见权目的也是明显的,即掩盖违法,并孤立当事人,让其与世隔绝,进行精神折磨,从而获取有罪口供。在北仑案中,当事人被监视居住,当事人家属也不知道被监视居住处所,所以有理由怀疑,监视居住处所可能不符合法律规定,是变相羁押,从而不敢让律师会见。

 

鉴于会见权的重要性,建议在修改刑事诉讼法时明确规定:第一、侵犯律师会见权的,对相关责任人,给予处分。第二、侵犯律师会见权的,所取得的证据是非法证据,不予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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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金坤

丁金坤

4697篇文章 23小时前更新

上海律师。浙江建德人。士之读书治学,盖将以脱心志于俗谛之桎梏,真理因得以发扬。负笈浙江林学院、华东政法学院。曾就职政府、法院,后做律师。本博客期以持平之论,匡法之得失。业务专于刑事辩护、海事海商、知识产权、涉外诉讼仲裁等。  email:ad1902@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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