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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一份《浙江大学关于给予努XX留校察看处分的决定》的文件显示:努XX系浙江大学2016级学生,今年4月17日,被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以强奸罪为名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根据《浙江大学学生违纪处理办法》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经研究决定,给予该名学生留校察看处分,期限12个月,自处分决定作出之日起计算,到期可以申请解除。

据悉,努XX系学生干部,其所在学院考虑其系初犯,且有强烈的悔恨意识,来自民族贫困地区,且是今年的毕业生,从教育挽救民族学生的角度出发,提前学校酌情从轻对该生的违纪处分。《浙江大学学生违纪处理办法》第十七条规定“ 学生违反国家法律,被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受到治安处罚的,分别给予以下处分:(三)被司法机关判处管制、拘役或独立适用附加刑的,或被判处有期徒刑被宣告缓刑的,给予留校察看或者开除学籍处分;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网上的疑问集中在,对当事学生的处理,是否违背了法律上人人平等?身份平等,没有特权,是法律平等的最重要一环。

第一、关于强奸罪的判决
从网上流出的判决书来看,当事人是强奸中止,且有自首情节。刑法第二十四条规定 “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因此,强奸中止被判一年半(强奸罪量刑起点3年,减半处罚),并适用缓刑,是可以的。判决书本身能自圆其说。

但商榷一句,确实是中止而不是未遂吗?中止是主动放弃,未遂是客观原因不得得逞。本案中被害人反抗并声称要报警,在此种情况下的“停手”,是中止还是未遂,要看当时情况下,如果继续一意孤行能否得逞?这个要查原始卷宗的证据,譬如被害人的反抗程度等,进行综合判断。在程序上,本案涉嫌重罪,却以速裁程序来审理,既没有辩护律师参与,也没有对被告人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判决书上也未列明证据,从中看不清事实。

第二、浙大的处分办法本身也有问题
《浙江大学学生违纪处理办法》规定:“被司法机关判处管制、拘役或独立适用附加刑的,或被判处有期徒刑被宣告缓刑的,给予留校察看或者开除学籍处分;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这个规定,以结果来区分,却忽视了犯罪法理。事实上,犯罪有两种,一种是故意犯罪,一种是过失犯罪,前者的危害性大于后者,故意犯罪应该开除为主,过失犯罪可以保留学籍。本案是有悖善良风俗的故意犯罪,原则上应开除。

第三、浙大的留校察看处分,不符合比例原则
比较一下,各地高校对学生的处分,有的因考试作弊被开除,有的因虐猫被开除,举轻以明重,强奸犯更该被开除了,而浙大去保留学籍,不合比例原则。

第四、浙大的从宽处罚理由勉强
浙大从宽处分的理由是”考虑其系初犯,且有强烈的悔恨意识,来自民族贫困地区,且是今年的毕业生,从教育挽救民族学生的角度出发,提前学校酌情从轻对该生的违纪处分。——这段话,简直就是当事人的辩护词,此时考虑被害人的感受没有?关于民族,相信任何一个民族都不会容忍强奸恶行。关于贫困,当事人来自贫困地区,但其家庭贫苦吗?贫苦也不是犯罪的理由,本案的强奸与贫苦也没有任何关系。

综上,浙大的留校察看处分不当,应予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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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金坤

丁金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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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律师。浙江建德人。士之读书治学,盖将以脱心志于俗谛之桎梏,真理因得以发扬。负笈浙江林学院、华东政法学院。曾就职政府、法院,后做律师。本博客期以持平之论,匡法之得失。业务专于刑事辩护、海事海商、知识产权、涉外诉讼仲裁等。  email:ad1902@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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