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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张玉环案,案发于1993年。张玉环被指控杀害同村的两儿童,一审被判死缓,二审发回重审,重审后再判死缓,二审维持原判。直到20208月重审被判无罪(疑罪从无),历经27年。张玉环称被逼做了两份有罪供述,是在被刑讯逼供下(包括被狼狗撕咬)的屈打成招。显然,对此酿成冤案的相关责任人,应予调查处理。

 

假如张玉环所述属实,则该冤案的追责,应根据公检法办案人员所起的所用,分四个层次予以处理。第一层次,刑讯逼供的侦查人员。始作俑者也。涉嫌刑讯逼供罪。第二层次,起诉与批准起诉的检察官,证据不足,强行起诉,枉人入罪。第三层次,判决有罪的一审二审以及死刑复核的法官。法官的责任相对较轻,因为虽然是最后的把关者,但在强大的公检惯性压力之下,难以作为,而且杀害两个儿童的案件,本判死刑,法官因见有疑点,而判了死缓。

 

真正的问题是,时间太长,会过了追诉时效。刑讯逼供罪一般处三年以下徒刑(致残致死的除外),最长追诉时效是5年,即1993-1998年。本案案发于1993年,适用的1979年刑法的规定,该法第77条又没有追诉时效延长的规定,故迄今已经过了追诉时效。

 

唯一的一根稻草是,1997年的刑法以及相关规定。1997年修改时,第88条规定“被害人在追诉期限内提出控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予立案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但对于该条能否适用1997年之前的行为,相关的规定又有矛盾。

 

1997101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刑法时间效力规定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对于行为人1997930日以前实施的犯罪行为,在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后,行为人逃避侦查或者审判,超过追诉期限或者被害人在追诉期限内提出控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予立案,超过追诉期限的,是否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适用修订前的刑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按此,没有溯及力,不能追究。

 

2014年全国人大法工委作出《对刑事追诉期限制度有关规定如何理解适用的答复意见》规定,“对1997年前发生的行为,被害人及其家属在1997年后刑法规定的时效内提出控告,应当适用刑法第八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按此,有溯及力,可以追究。

 

2019年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如何理解和适用1997年刑法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有关时效问题征求意见的复函》表明,1997年刑法施行以前实施的犯罪行为,1997年刑法施行以后仍在追诉时效期限内,具有“在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后,逃避侦查或者审判”或者“被害人在追诉期限内提出控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予立案”情形的,适用1997年刑法第八十八条的规定,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1997年刑法施行以前实施的犯罪行为,1997年刑法施行时已超过追诉期限的,是否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应当适用1979年刑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按此,有溯及力(必须在1998年前提出控告的可以延长),可以追究。

 

所以,本案追究刑讯逼供罪最终是否过了时效,会有争议。从刑法从旧兼从宽的规定来理解,对法律的理解一般是有利于被告人的,不被追究的可能性大。

 

另外还有一个国家赔偿问题,这次张玉环被关押27年应予以国家赔偿的。从以往的冤案平反来看,国家赔偿后几乎没有向责任人追偿的,这很不对。就如本案,假使责任方因为时效逃过了刑事责任,国家赔偿的追偿不应免,应该由他们分摊赔偿金额,追缴回国库。

 

最后,还要关心一下被害人家庭,亦是可怜,真凶是谁?还要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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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金坤

丁金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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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律师。浙江建德人。士之读书治学,盖将以脱心志于俗谛之桎梏,真理因得以发扬。负笈浙江林学院、华东政法学院。曾就职政府、法院,后做律师。本博客期以持平之论,匡法之得失。业务专于刑事辩护、海事海商、知识产权、涉外诉讼仲裁等。  email:ad1902@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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