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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重庆一小区的居民,突然发现“天上掉人民币了!”大量百元钞票漫天飞舞,有的遗落在雨棚上,有的飘落至街头,引得众人哄抢,路过的司机也停车捡钱,造成交通混乱。据悉,撒钱系一男子吸毒后致幻,从30楼的阳台向下抛撒现金,现已经被警方拘留,撒了近20万现金。事发后,经小区保安搜找,以及部分居民归还,挽回三千多元现金。

在法律上,捡到钱的要归还,因为这个钱不是抛弃物,而是被错误抛弃的。所谓抛弃物,譬如垃圾或者不需要的东西,随手扔掉,成为无主物,此时捡到,属于善意占有,无须归还。而本事件中,抛弃钞票并非真实意思,而是精神错乱造成的。最高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67条规定:“行为人在神志不清的状态下所实施的民事行为,应当认定无效。”所以,错误的抛弃行为无效,钞票还是要物归原主。捡到者属于不当得利,应主动退还,否则将成被告。不过,捡钱的人很多,如果真的不退回,也难找到捡钱者以及搜集相关证据,故打官司的可能性也不大。

这些钱,大抵是不能回到物主了。这些被撒的钱,自有其命运,如《南史·范缜传》:“子良问曰:‘君不信因果,何得富贵贫贱?’缜答曰:‘人生如树花同发,随风而堕,自有拂帘幌坠于茵席之上,自有关篱墙落于粪溷之中。坠茵席者,殿下是也;落粪溷者,下官是也。贵贱虽复殊途,因果竟在何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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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金坤

丁金坤

4686篇文章 3小时前更新

上海律师。浙江建德人。士之读书治学,盖将以脱心志于俗谛之桎梏,真理因得以发扬。负笈浙江林学院、华东政法学院。曾就职政府、法院,后做律师。本博客期以持平之论,匡法之得失。业务专于刑事辩护、海事海商、知识产权、涉外诉讼仲裁等。  email:ad1902@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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