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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4日,江苏扬州。一女子向物业办公室泼粪。疑因该女子此前拒绝清理消防通道杂物,对物业将杂物放到仓库不满。物业一工作人员证实,称警方已介入。从视频上看,女子提粪桶泼在物业办公室地上,并非洒向特定物业人员。物业办公室臭气熏天,清理秽物,要花点时间,即使清扫干净,心中也难免留有阴影。

对岸台湾地区也发生多起泼粪事件,似乎两岸都有此报复传统,何故?因为泼粪侮辱性强,而法律处罚不重。比喷漆的成本来得低,而心理冲击更恶劣。在法律上,向他人泼粪,涉嫌侮辱(治安违法的侮辱行为,严重的构成侮辱罪),以及故意损坏财产,譬如被泼的衣服不可再穿(也是治安违法行为,严重的涉嫌故意损坏财物罪)。由于是一个行为,触犯两个法条,属于想象竞合,故择一重行为处罚(另一个行为不单独再罚),同时还需赔偿损失。

就本案而言,因为是泼地,而不是针对个人,故非侮辱。地面也不会因之如何受损,也不涉嫌损毁财物。所以,该行为本质上是扰乱物业办公的正常秩序行为。《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3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一)扰乱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秩序,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医疗、教学、科研不能正常进行,尚未造成严重损失的;”又,该法第23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四)其他寻衅滋事行为。”该“其他寻衅滋事”,参照刑法寻衅滋事罪的司法解释来理解,一般是指“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混乱”。

比较以上两法条来说,还是扰乱单位秩序的规定更明确。泼粪者将因之被治安处罚。至于引发泼粪事件的民事纠纷,则另行处理。按理,消防通道是不允许占用的,但物业与业主是物业服务合同关系,业主杂物占用通道,物业是相当于代替其他业主排除妨碍,但将占用物存放仓库时,也要做好该杂物保管工作,不应造成物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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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金坤

丁金坤

4695篇文章 6小时前更新

上海律师。浙江建德人。士之读书治学,盖将以脱心志于俗谛之桎梏,真理因得以发扬。负笈浙江林学院、华东政法学院。曾就职政府、法院,后做律师。本博客期以持平之论,匡法之得失。业务专于刑事辩护、海事海商、知识产权、涉外诉讼仲裁等。  email:ad1902@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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