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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音乐学院的学生小玉自杀,遗书指控被钢琴系党总支书记的梁某猥亵(性骚扰)。遗书说,梁某诱导她与其建立良好的关系,并诱导她叫对方“爸”,甚至以长辈的名义搂着她,让她坐在对方腿上被摸来摸去。而她虽然感到别扭、不舒服,但因害怕而不敢拒绝。

在2017年12月26日的聊天对话截图上,小玉告诉自己爸爸最近又碰见了梁某好几次,对方一直问她为什么不去他办公室,还让她第二天去找他,给他剪指甲。小玉爸爸则告诉,不要搭理梁某,远离梁某一样可以毕业。

小玉的母亲说,大概在2019年10月的时候,他们开始向陕西省纪委、陕西省监委等部门写举报信“大约写了60封”,直到今年5月中旬,陕西省纪委才委托陕西省教育厅纪委调查此事,“但直到现在,快2年了,仍旧没有结果。”小玉的母亲不得不到街上举牌,牌子上是遗书。媒体报道后,陕西省纪委监委驻省教育厅纪检监察组一工作人员告诉记者,针对此事已成立专案组,目前正在调查。

高校老师利用职权(利用权势)猥亵学生的事件屡见不鲜。近日,教育部关于印发《研究生导师指导行为准则》的通知第八条指出“构建和谐师生关系。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加强人文关怀,关注研究生学业、就业压力和心理健康,建立良好的师生互动机制。不得侮辱研究生人格,不得与研究生发生不正当关系。”把一个基本的道德常识,以一个文件来纠正,可见问题之广泛与严重。

就如本案,其本质上是一起“me too”事件。其中最关键是证据。一般而言,性骚扰是在隐秘场所发生,唯有两个人在场,故除非特别的注意或准备,否则取证相当困难。一旦缺乏证据,就难以指控被性骚扰,而对方则会气势汹汹地反扑名誉被侵犯。事件会陷入道德与法律的罗生门。即女方只能道德指控,而法律上可能输,而男方法律上虽然赢了,但道德上会输,名节已坏。至于其中真相细节,则难以探究,只能根据常识与逻辑去判断。

小玉的遗书以及与父亲的对话,在法律上属于传闻证据。传闻证据一般不予采纳,但是证人已死亡的属于例外,可以有条件接纳。在法理上,死者的遗书,如有具有可信性与必要性,还是可以作为证据的。本案遗书指控的猥亵事实,是否可信?还需要得到其他相关证据的印证。譬如,可以调查其他女性与梁某的交往状况,如有类似的猥亵行为,则遗书的可信性很大,可以采纳(是指民事上的采纳,只要本方证据大于对方证据即可认定侵权成立。刑事上的采纳,则还是要排除合理怀疑),如果没有其他证据的印证,则遗书是孤证,难以被采纳。

小玉的遗书中多次提到,梁某炫耀还有其他女生。如果其他女生能站出来一起指控,那么梁某必然要承担法律责任,逃不掉了,要承担侵权赔偿。但是,如果其他女生,有种种顾虑不便发声,那么本案很可能就不了了之。梁某最多是被道德指控,撤职而已。高校里的性骚扰事件一再发生,靠一纸空文来防范是远不够的,需要法律制度的建设,来保护女生。当前尤其需要设立专门的性骚扰校园防护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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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金坤

丁金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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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律师。浙江建德人。士之读书治学,盖将以脱心志于俗谛之桎梏,真理因得以发扬。负笈浙江林学院、华东政法学院。曾就职政府、法院,后做律师。本博客期以持平之论,匡法之得失。业务专于刑事辩护、海事海商、知识产权、涉外诉讼仲裁等。  email:ad1902@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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