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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新京报报道,有多个地区的网友反映,在BOSS直聘上遭遇“情色招聘”。招聘打着“董事长助理”、“生活助理”的旗号,工作内容描述简单模糊、语焉不详,而实际要求应聘者提供性服务。

一位勇敢的女记者对此做了暗访。通过中间人,联系了招聘单位,在一辆车上进行所谓的面试。司机坐在驾驶座上,后排坐着一30岁左右的男子。男子对记者上车慢不满,说“我们这个工作,首先你得听话。这法治社会,我还能把你拐跑了啊?”随后,仔细询问收入、感情经历与性经历。再切入正题“我们俩的频率就是一个月发生3次到5次的性关系。一个月的薪资,我让你自己说,你觉得自己值多少钱,10万、15万、还是20万?”司机在一旁表示,“董事长对钱没有概念”,说着拿出了一沓钱。交谈过后,男子表示满意“我现在可以定了,就用你。”他让司机找一家医院带记者检查身体。“有没有胸啊?让我摸摸看。”一边说着,他一边企图伸手触碰记者胸部。记者拒绝,下车离开。

这哪是什么招聘面试啊,分明是借机语言冒犯、肢体猥亵(未遂),是在谈包月嫖娼的价码与条件。该男子可谓是嫖娼未遂,而中间人则涉嫌引诱、介绍卖淫,都应被法律处罚。(不过,法律本身也有点奇怪,对于拉皮条的处罚反而比嫖客重,怪不得那男子还说是法治社会,亦是讽刺)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66条规定:“ 卖淫、嫖娼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第67条规定:“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如果中间人拉皮条的人数超过2人或获利超过1万元,则涉嫌触犯《刑法》第359条的“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即“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两高《关于办理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引诱他人卖淫的或者容留、介绍二人以上卖淫的;或者非法获利人民币一万元以上的,都构成该罪。引诱引诱五人以上或者引诱、容留、介绍十人以上卖淫的,或非法获利人民币五万元以上的,属于情节严重,判处5年以上。

而招聘平台也要整顿,对于这样的潜规则性质的广告,果然不知吗?如果知情而发,则根据上述司法解释“利用信息网络发布招嫖违法信息,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一的规定,以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定罪处罚。同时构成介绍卖淫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如果不知情而发,则也要事后整改,加强招聘管理,避免成为违法犯罪信息发放的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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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金坤

丁金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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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律师。浙江建德人。士之读书治学,盖将以脱心志于俗谛之桎梏,真理因得以发扬。负笈浙江林学院、华东政法学院。曾就职政府、法院,后做律师。本博客期以持平之论,匡法之得失。业务专于刑事辩护、海事海商、知识产权、涉外诉讼仲裁等。  email:ad1902@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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