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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杨因涉嫌药检违规,被国际体育仲裁法庭(CAS)裁决禁赛8年。孙杨不服,向瑞士联邦最高法院提出上诉。上诉过程中,孙杨律师团队找到了非常有力的证据,即发现仲裁庭团的主席(意大利前外长Franco Frattini),曾在社交媒体上针对中国做出过涉嫌种族歧视的言论。显然这不符合仲裁员客观中立的原则,有歧视倾向的仲裁员所作出的裁决很可能不公平。所以,瑞士最高法由此认为,CAS未能发现Franco的这种情感倾向,在这种情况下指派他作为三人裁决团的主席来审理中国运动员的案件,不符合相关的法律和行政程序,遂撤销裁决,发回重裁。

裁决既已撤销,孙杨立即恢复自由身。他现在是一个自由的运动员,可以参赛。但这个短暂的自由,能否持久,则还要看重新裁决的结果。因为本次的裁决被撤销,是因为程序问题,是程序不公正,而没有涉及实体问题,即药检是是否违规。不过这次孙杨律师表现不俗,下次仲裁员会更换,给了案件柳暗花明又一村的机会。

专业的事情,由专业的人来做,才能做到极致。上次仲裁庭中,孙杨本人以及家属、律师的表现,差强人意。律师没有发现要点,事先也没有对孙杨以及家属上好指导课,加上国际仲裁的经验确实不够,导致落在下风。这次,增加了法律专业性,充分利用仲裁规则,找到仲裁庭的不合规之处,比上次进步甚大,案件面貌焕然一新。可见,有没有律师是不一样的,专业与非专业律师亦是不同的。

最好的防守是进攻。实际上,律师审查仲裁庭的资格,尤其发现仲裁员有偏见的时候申请回避,是个基本功。查《1994年国际体育仲裁院体育仲裁守则》“R33.仲裁员的独立性和资格 仲裁员应保持独立于当事人,并应立即披露可能影响其对任何一方当事人之独立性之情事。R34.回避 如存在对仲裁员的独立性产生合理怀疑之情事,则可以对仲裁员提出回避请求。回避应在知悉回避理由后立即提出。”——有偏见的仲裁员,应该主动回避,在被当事人申请回避后,应予撤换。

我国《仲裁法》也有类似规定。其第三十四条规定:“仲裁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须回避,当事人也有权提出回避申请:(一)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代理人的近亲属;(二)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三)与本案当事人、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仲裁的;(四)私自会见当事人、代理人,或者接受当事人、代理人的请客送礼的。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2015 版)也有相应的回避规定。总而言之,仲裁员本身必须是形象公正的,所裁决的案件才有公信力,形象不公正,案件的结果无论如何都会被质疑,难以被社会接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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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金坤

丁金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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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律师。浙江建德人。士之读书治学,盖将以脱心志于俗谛之桎梏,真理因得以发扬。负笈浙江林学院、华东政法学院。曾就职政府、法院,后做律师。本博客期以持平之论,匡法之得失。业务专于刑事辩护、海事海商、知识产权、涉外诉讼仲裁等。  email:ad1902@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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