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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月12日,湖南高院审监一庭副庭长周春梅被其昔日好友向某杀害。这是一个不幸的悲剧事件,舆论讨论也很多,现择其要:

第一、“两高”的发声与法官的公正审判
被害人是高院的法官,“两高”为政法系统被害的同仁发声支持,恻隐之心可以理解,就如律师被害,其他律师站起来呼吁呐喊一样。所不同的是,该案的主诉者、主审者是“两高”的下级单位,所以“两高”的发声,须注意方式,既表示对被害人同情、对行凶者的愤怒,同时又尊重法律程序。同样,主办案件的检察官与法官,亦应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依法办案,而不是被舆论所影响,毕竟法官的上司是法律。

第二、作案动机须细查
该案,警方通报“向某与周春梅系同乡关系,向某因事向法院提起诉讼,请周春梅为其“打招呼”被拒而心生怨恨、行凶报复”。检察官机关通报“向某与被害人周某某系同乡和校友。向某因与原单位劳动争议纠纷向法院提起诉讼,多次请周某某向办案法官打招呼以达到胜诉目的,均被周某某拒绝。后向某收到法院依法驳回其再审申请的裁判文书,遂心生怨恨,起意报复。”

因“打招呼不成”就杀害他人,这个动机不太符合社会常识,除非向某是精神病,但观其独自一人出庭的陈述,还是正常人。故动机还需细查。按理,向某对劳动争议不满,应该恨用人单位才是,而不该是恨老同学。其次,如果同学来咨询法律问题,法官就事论事回答一下也是常情。向某何至于此?有人分析或是“斗米恩,担米仇”,对案件期望太深,一旦结果失败,迁怒于人。总之,整个过程要调查清楚,这种预谋杀人,不应如此简单。

第三、关于劳动争议
向某的饭碗被丢了,是案件的远因。向某开始维权,先是劳动仲裁,再一审、二审、高院再审,基本败诉。二审判决书指出,向某因对公司岗位调整不满,在公司 办公室内手持木棍(擀面杖)对公司副总祝某实施殴打,将其头部等处殴打致伤。在湘邮科技的钉钉员工群、羽毛球群、瑜伽交流群发表了其对公司领导的负面评价。这件事成了矛盾爆发的导火索。事后,向某被治安拘留10日。向某道歉并赔偿后,被公司强制辞退,刺激了她。

以法律论,员工在办公室殴打他人被处以治安拘留的,根据一般的规章制度,是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因为严重违反了劳动纪律,威胁到了同事的人身安全。但是,如果用人单位已经予以宽恕,则不宜再以之为由解除,即法理上的“禁反言(同意宽恕后不应反悔)”。最终因劳动纠纷而引发刑事案件,令人唏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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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金坤

丁金坤

4694篇文章 1天前更新

上海律师。浙江建德人。士之读书治学,盖将以脱心志于俗谛之桎梏,真理因得以发扬。负笈浙江林学院、华东政法学院。曾就职政府、法院,后做律师。本博客期以持平之论,匡法之得失。业务专于刑事辩护、海事海商、知识产权、涉外诉讼仲裁等。  email:ad1902@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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