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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货拉拉事件,警方经过仔细侦查,发出案情通报后,法律人就分为两派了,一派认为司机有罪,符合过失致人死亡罪的构成要件,另外一派认为司机无罪,是意外事件,只需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孰是孰非?显然,讨论的越是激烈,案件的定性就越辩越明。应该说,网友的讨论是建立在通报的基础上,而没有接触到具体的证据,未能窥案件全貌,所以结论也是初步的、粗线条的,互相留有余地为是。

先看有罪的观点。控方认为,司机作为承运人有义务保障乘客的安全,尤其是在争执之后,更有义务防止先前行为所引发的可能后果,所以司机是有过错的,而且该过错与死亡有因果关系。女孩的跳窗是一个过程,有一个时间段,此时司机有能力、有时间、也有义务去阻止却未去阻止,没有去拉女孩一把或者提前刹车(只是轻踩刹车,这是根据司机的单方说辞,单方说辞未必会被法庭采纳)。司机的过失严重,足以构成犯罪。

再看无罪的观点。辩方认为,被害人跳窗是因个人冲动所致,司机也没有想到或者没有注意到去跳窗,故属于意外事件。司机在途中又接下一单业务,也表明他主观是为了业务,而无侵害女孩的意图。司机的过错是小的,女孩子自身的过错是大的,故司机不应对女孩的死亡负责。

大家注意,上述两种针锋相对的观点中,隐含着一个非常重要的法律适用观点,即过失致人死亡罪中被告人多大的过错比例,才能构成犯罪?譬如交通肇事罪中,根据司法解释,肇事人要负主要责任(包括全部责任)以上,即被告人过错大于被害人的,才构成。而根据我国台湾地区的案例,是不分过错比例的,即使被告过错小,被害人过错大,仍然构成过失犯罪。那么,在刑法上,是否要分清过错比例,才能定过失致人死亡罪呢?这是一个价值判断,也是政策导向(李心草案件亦是存在类似问题)。期待通过大家的讨论,达成一个共识,即使未能达成共识,也能清晰明辨出问题所在,为以后的问题解决打下实践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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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金坤

丁金坤

4686篇文章 3小时前更新

上海律师。浙江建德人。士之读书治学,盖将以脱心志于俗谛之桎梏,真理因得以发扬。负笈浙江林学院、华东政法学院。曾就职政府、法院,后做律师。本博客期以持平之论,匡法之得失。业务专于刑事辩护、海事海商、知识产权、涉外诉讼仲裁等。  email:ad1902@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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