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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媒体报道:贵州一男子开玩笑把邻居“笑”死,赔偿死者家属6万元。此案未见判决书,是否真实,存疑。姑且当真分析,法律上亦非刑事案件。

报道的案情如下:贵州遵义县男青年周某和与苟某(男)是邻居。2018年2月6日,两人在小卖部开玩笑,嬉笑声不断,还相互推搡。突然,苟某猝死。家属报警,经尸检,确认因冠心病致循环呼吸衰竭死亡。警方以周某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将之抓捕。后检察院认为,周某并不知苟某患有冠心病,也不清楚此病严重性,戏耍推搡行为不足以导致苟某死亡,而受开玩笑刺激导致苟某死亡的诱因仅为5%-10%,故周某行为不足以构成犯罪,决定不予追究刑责。经调解,周某赔偿死者家属6万元。

从生活常识出发,开玩笑过头致人死亡,是一个民事纠纷,并非刑事案件,因为一般开玩笑的行为,并没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无须刑法的介入。开玩笑致人死亡,一般是不能预见的原因引发的,属于意外事件。

在古代,开玩笑致人死亡,则是戏杀。《唐律疏议》第338条规定“诸戏杀伤人者,减斗杀伤二等;谓以力共戏,至死和同者。虽和,以刃若乘高、履危、入水中,以故相杀伤者,唯减一等。【疏】议曰:虽则以力共戏,终须至死和同,不相瞋恨而致死者。可见,戏杀是专门列为一种特殊情况,并不属于故杀、误杀、过失杀。到了现代则罪刑法定,不认为是犯罪。

本案的报道有点自相矛盾,且涉及到过失犯罪的认定。报道先说,周不知情对方有冠心病。按此,死亡不能预见,属于意外事件(周某没有刑法上的过失),但报道接着又说,开玩笑导致死亡的诱因为5-10%,等于说周的过失甚小(有过失,但因小不予追究),不认为犯罪。前后两个理由,给人疑惑。即本案的无罪,究竟是因为意外事件不追责,还是过错小不追责?关于意外伤害不追责,是刑法规定的,并无异议。而关于过错小而不认定过失犯罪,法理上是有争议的,即该有多大的过错才追究犯罪,是超过50%吗?尚无定论。

以上的争论,还会延续到民事责任的赔偿。如果是意外事件,周某是没有刑事责任,也没民事责任,不赔。如果周某是因为过错小而未被追究刑事责任,则民事责任难免,还是要根据过错比例来赔偿。就本案结果而论,赔偿六万元,也看不出是人道主义补偿,还是民事过错的赔偿金。

由此可见,本案的结果虽然符合社会常识,但法理不清晰,报道也自相矛盾,令人云里雾里。实际上法律就应该是简单清晰,开玩笑发现不可预见的结果,是意外事件,无须承担刑事与民事责任。但考虑到,虽然没有法律上的过失,但是有生活上过失(或道德过失),给予人道主义补偿,亦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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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金坤

丁金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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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律师。浙江建德人。士之读书治学,盖将以脱心志于俗谛之桎梏,真理因得以发扬。负笈浙江林学院、华东政法学院。曾就职政府、法院,后做律师。本博客期以持平之论,匡法之得失。业务专于刑事辩护、海事海商、知识产权、涉外诉讼仲裁等。  email:ad1902@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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