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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现实生活中,要证明胁迫是很难的,譬如胁迫的证据呢?是别人举着刀要当事人签字吗?过去的司法实践中,民法的撤销胁迫规定,几乎没有具体案例。现在情况好些了,录音录像取证方便,对于口头或行为威胁的证据可以固定。但尽管如此,还要进一步举证该胁迫行为与所造成的后果的因果关系,胁迫的案件还是很少被认定。

最近密云法院,撤销了一个胁迫结婚的婚姻登记,是一个非常好的案例。民法典施行后,胁迫结婚的撤销,只能去法院,民政局不受理了,因为民政局缺乏辨别胁迫的能力。

该案案情是:2019年3月,王某和李某相识。后王某提出分手,李某不同意。李某多次找到王某家和她所在单位,威胁“不结婚就让你不能工作”等,胁迫王某与他结婚。王某被迫与李某登记结婚。登记后,王某拒绝共同生活,李某对王某进行拉拽和推搡致伤。王某诉至法院,要求撤销婚姻关系。

庭审过程中,李某承认胁迫王某登记结婚的事实。法院认为,王某主观上不同意登记结婚,李某以对王某的生命及名誉为要挟,迫使王某违背真实意愿与李某办理结婚登记,构成胁迫。婚姻关系属因胁迫后缔结,故依法撤销王某与李某的婚姻关系。

本案的关键证据是,被告承认有胁迫结婚行为,故法院决定依法撤销。如果被告不承认呢?或被告虽然承认有威胁行为,但辩解该威胁与结婚无关,结婚还是自愿去民政局登记的呢?此时法院要认定胁迫还是有困难。所以胁迫婚姻中,被害人要注意取证,一方面要证明对方有胁迫行为,另一方还要证明结婚是胁迫压力下所致。实际上,婚姻胁迫相当敲诈人身,事前事中事后必有细节证据的。法院的撤销胁迫婚姻是必要的,解救了被害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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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金坤

丁金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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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律师。浙江建德人。士之读书治学,盖将以脱心志于俗谛之桎梏,真理因得以发扬。负笈浙江林学院、华东政法学院。曾就职政府、法院,后做律师。本博客期以持平之论,匡法之得失。业务专于刑事辩护、海事海商、知识产权、涉外诉讼仲裁等。  email:ad1902@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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