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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315晚会曝光的一些侵犯消费者权益问题,将由法律来解决。法律缺位的,则要补上。
 
人脸识别被滥用,顾客的肖像与个人信息竟然成为商家的囊中之物。譬如科勒卫浴在全国上千家门店安装摄像头,顾客一进去就被无感摄影,照片进入系统,成为商家分析的数据,以便于针对性接待顾客。看来,之前的售楼处人脸识别新闻也是真的,其作用是区别购房者是自己来的,还是中介带来的(作为支付中介费的依据)。总之,你我的脸都在无形中被商业化利用了,而且这些人脸数据随时可能泄露,对人身与财产构成威胁。
 
在法律上,未经顾客同意,被商家随机摄像并且保存,是侵犯肖像权与个人信息的行为。顾客有权要求商家销毁,并且赔礼道歉、赔偿损失。只是,个人维权是很困难的,因为无法取得商家侵权的证据。所以,还得依靠专门的立法,譬如出台个人信息保护法(包括人脸识别),对违法者予以严厉的行政处罚;情节严重的,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论处。人脸照片是个人重要敏感信息。《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规定: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或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的。按此,非法获取顾客的人脸照片,是可以定罪的。
 
人脸识别的被滥用,野蛮生长,也是社会问题。人脸识别的兴起,首先是公权力在使用,从火车站到宾馆的全方面监控。固然为维护公共安全,但是缺乏必要的法律规制。商家是跟风。从写字楼到小区,甚至夸张到厕所取毛纸都人脸识别,尊贵的脸成为最不要脸的商品了。而这样的严重的社会问题,监管始终缺位。不知道是监管层高高在上不知情,还是睁一只眼闭一只眼任由之?正人先正己,要规范人脸识别,首先要法律规定公权力的使用人脸识别,只能在重要场合必要使用。是规范商业行为,未经同意,不得收集顾客人脸等个人信息,违者追究责任。
 
晚会曝光的倒卖简历问题,也是公民隐私与个人信息的保护问题。招聘网站收集的海量简历,本应作为企业的商业秘密予以保护,或者予以定时销毁。但是,招聘网站却拿简历去销售牟利,这是对投简历者的严重背信行为。这些简历一旦流到不法分子手中,就会成为精准诈骗的帮凶。所以,法律对于这些倒卖个人信息行为,予以严厉的行政处罚,情节严重的,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处置。不仅如此,法律还要赋予消费者对简历的撤回权、要求单位销毁的权利,确保数据安全。
 
晚会揭露的手表修理收费也是触目惊心。“受磁手表正常维修只需要消磁仪进行退磁就可以”,但不法维修点,隐瞒真相,让手表原封不动躺一夜,收取几千维修费,似乎是在按手表价格收费。这是典型的民事欺诈,欺骗顾客,消费者可以请求撤销合同,返回修理费。欺骗情节严重的,构成刑事诈骗。法理上,民事欺诈与刑事诈骗的区别,前者是付出产品或服务,谋取高额利润,后者没有付出产品或服务,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故虚构项目,骗取钱财,金额大的构成合同诈骗。
 
同样,老人手机的中各式APP,以“病毒”“垃圾”“内存严重不足”诱导安装软件,然后非法获取手机信息,推销广告甚至套路贷等,是欺诈行为。这种非法入侵、窃取信息的软件,是违法软件,因之造成严重后果的(譬如窃取信息用于违法犯罪的),则软件的制造人、安装人等都涉嫌计算机违法犯罪活动。至于在浏览器上投放无资质或虚假的医疗广告,是违反广告法的行为。情节严重的,涉嫌虚假广告罪。刑法第二百二十二条 【虚假广告罪】规定“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违反国家规定,利用广告对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宣传,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可惜,就算魏则西那么严重的事件,因所谓的医疗广告而发生不幸,责任人都未被刑法制裁。有法不依。对违法的宽容,就是对消费者的残忍。流氓公司的始终存在,在于法治的一直缺位。
 
至于晚会中曝光的瘦肉精、黑心钢筋,是有毒有害产品、伪劣产品。前者违反《食品安全法》,后者违反《产品质量法》,情节严重的都会触犯《刑法》。这些都要加强日常管理,而不是晚会的一阵风,风头过去,就没事了。而隐瞒汽车变速箱的设计缺陷,并转嫁责任给车主,是视消费者的生命安全于不顾的恶劣行为。这种产品缺陷,除了赔钱,还应处罚隐瞒的单位与个人,情节严重的,譬如因之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死伤的,应以过失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论处。
 
法律的制裁是为维护市场秩序。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流氓的经营者不应有容身之地。但法律只是管理工具之一。正本清源,培养有序的市场经济,还在于契约精神。就如上述案例,有合同的就要遵守合同,没有合同的或合同没有约定处则遵循习惯(公序良俗),诚信履行,而绝不能背信弃义,损人利己。对情节严重的背信行为,《刑法》可以设立背信罪,即对“他人处理事务,意图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或损害本人之利益, 而为违背其任务之行为,致生损害于本人之财产或其他利益”的予以定罪。譬如二手房买卖中,有的中介利用委托关系,欺骗委托人,把受托的房屋加价出卖,差额据为己有,就是典型的背信行为,极大地伤害契约精神。此种违约利润巨大,行政处罚与民事责任不足以制裁矫正,非得要刑法威慑,迫使遵守契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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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金坤

丁金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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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律师。浙江建德人。士之读书治学,盖将以脱心志于俗谛之桎梏,真理因得以发扬。负笈浙江林学院、华东政法学院。曾就职政府、法院,后做律师。本博客期以持平之论,匡法之得失。业务专于刑事辩护、海事海商、知识产权、涉外诉讼仲裁等。  email:ad1902@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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