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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22日,成都警方就某小区内未成年人被猥亵发布通报称:“警方已依法开展调查并传唤涉事人石某某(男,13岁, 成都人)至公安机关接受询问。通报表示,为保护未成年人的隐私和身心健康,请广大网友不要传播该案件的图片、视频等相关信息,避免给当事人及当事人家庭带来二次伤害。”

而报警人称,该13岁男孩猥亵多名幼童。据统计,已有7人(含1男孩)被猥亵。当天男孩告诉一女孩说躲猫猫让脱衣服,女孩告诉父母才事发。监控显示,事发时男孩在晾晒区将一女童按身下,一分钟后又将另一女童按倒,循环多次动作不雅。

本事件,从监控初步分析,是猥亵违法行为(如接触幼女性器官则涉嫌强奸罪)。《治安管理处罚法》第12条规定“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不满14周岁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不予处罚,但是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管教”。故对13岁猥亵违法者,不罚。《刑法》第17条规定:“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也挨不上,没有适用之余地。所以,此案中法律不会惩戒少年犯,调查一番后,还是家长领回。在民事上,少年违法,监护人有责任,本案中被害人可以向男孩的监护人索赔精神损失。

法律不管,就没有办法了吗?对于这个少年公害,社会一方面是挽救,一方面则是防范。有可能出现的情况下是,被害人的家长为了保护女儿,联合起来教训违法者一番。但这个教训也不能动手,否则是私刑,亦是违法。或者有条件的家庭,搬离所在社区的,如孟母三迁。而小区的物业则应在公共场所多安装摄像头,一旦发现异常情况,保安及时出现。

另外,成都的这个通报写法,令人感觉略偏向少年犯。少年案件,固然信息不予披露。这是根据《未成年人保护法》保护之,但是被侵害的少女,也是未成年人,又该如何保护呢?很遗憾,通报中没有写。法律管不到的地方,民众也只能自救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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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金坤

丁金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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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律师。浙江建德人。士之读书治学,盖将以脱心志于俗谛之桎梏,真理因得以发扬。负笈浙江林学院、华东政法学院。曾就职政府、法院,后做律师。本博客期以持平之论,匡法之得失。业务专于刑事辩护、海事海商、知识产权、涉外诉讼仲裁等。  email:ad1902@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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