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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建德,千岛湖下,山清水秀,民风醇厚,很适合居住,人称“中国的瑞士”。然而,最近该市法院的一个行政判决(2011杭建行初字14号行政判决),认定四个行政单位联合执法属于“行政瑕疵”,让人觉得居住建德“大不易”。

 

案件很简单。建德的蔡先生19931月依法建房,因当时经济困难,房屋的四面墙,留了一面小缺口(约占总墙体的5.6%)。20098月,准备着手砌墙填漏,以加固房屋,遮风挡雨。但没想到,建德四个行政单位,即镇政府、国土局、城管局、建设局,联合对蔡先生下达了一份停止建设通知。姑且不论执法的证据不足,也不论在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上的错误,就一个联合执法足见违法矣。

 

政府依法行政,是指行政单位各司其职。联合执法,并无法律依据,一拥而上,既违法又损害政府威信。对此,法院应判决联合执法为违法行政,撤销联合行政决定。譬如在宁波北仑区(2008)甬仑行初字第22号行政判决书中(见http://yuanyulai.fyfz.cn/art/400376.htm),北仑法院认定联合执法违法,理由是混淆了各个行政机关之间的职权和职责划分。

 

著名行政诉讼律师袁裕来表示(http://yuanyulai.fyfz.cn/art/1041880.htm):

   “如果公安机关和建设局、规划局、城管局共同对某人作出拘留决定,并共同在处罚决定书上盖了公章。我们一直会感到很荒唐呢?为什么呢?对什么人什么行为处以治安拘留,属于公安机关的法定职权,其他机关无权参与,参与的话,就是超越职权。而公安机关呢,虽然有权处罚,但应该自己作出,而不应和其他机关一起共同作出。共同作出,考虑了其他机关的意见,就是典型的滥用职权。

  我这样的分析,相信不会有人提出异议。行政机关联合作出其他处理决定,道理也是一样的。

  可是,浙江建德一镇政府、城管局、建设局、国土资源局却对一违法建筑共同作出行政决定。建德市人民法院竟然还是予以了维持。怪不怪?

  现实中,联合执法很普遍,行政机关应该各司其职,因此,在没有明确法律依据情况下,

联合执法是否合法,值得检讨。但是,即使允许联合执法,联合作出处理决定也绝不允许。”

 

可见,联合执法并下达行政决定书,无论法理上、法律上还是常识上,都是错误的,也是与依法行政、依法治国相悖的。建德四行政单位执法已经错了,建德法院岂能一错再错?法院以“行政瑕疵为由,维护联合执法决定”,难道是在支持、鼓励政府继续联合执法吗?如此弃法律而不顾,逆潮流而动,让人百思不得其解。

 

建德的新安江水向来清澈无比,天下一绝。孟浩然说“野旷天低树,江清月近人。”李白说:“借问新安江,见底何如此?人行明镜中,鸟度屏风里。” 诗人们以江水喻为镜子,有如此大的一枚镜子,建德法院的行政审判更该明镜高悬了!判决的导向,应该让行政更透明、更公正,不枉守土有责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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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金坤

丁金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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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律师。浙江建德人。士之读书治学,盖将以脱心志于俗谛之桎梏,真理因得以发扬。负笈浙江林学院、华东政法学院。曾就职政府、法院,后做律师。本博客期以持平之论,匡法之得失。业务专于刑事辩护、海事海商、知识产权、涉外诉讼仲裁等。  email:ad1902@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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