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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6日,三亚一小区出现悲剧事件。一穿红裙、红鞋,斜跨白色小包的女子,在高楼的阳台外热舞。嗣后,女子坠落死亡。期间,物业工作人员曾去敲门劝阻,不听,女的说是在拍视频。物业敲门的视频显示,房屋里面还有一个男子站在门边。事后,警方通报说,女子房间内留有一封遗书,案件正在进一步调查中。
 
这个事件,给社会的观感是,女子是告别人世间的最后一舞,带着仪式感而去彼岸。自杀的可能性很大。视频中在房间里的男子,如果也是物业工作人员,则物业应该已经尽到安保义务了,没有法律责任。如果视频中在房间里的男子,不是物业人员,而是与女子同住人,则其对女子的危险动作无动于衷,已经涉嫌违法犯罪,应予以调查。
 
《刑法》上的故意杀人罪,内容广泛,譬如明知他人自杀,还提供协助者,也涉嫌故意杀人罪,或者因先前行为,引起他人自杀者,有救助义务,应救而不救的,也涉嫌故意杀人罪。所以本案室内男子,如果是同住人,是有犯案嫌疑的。
 
对于协助自杀,大陆的刑法规定比较抽象,而中国香港作为普通法系则规定较为周详。香港《侵害人身罪条例》第33B规定「协同自杀的刑事法律責任」,任何人协助、教唆、怂使或促致他人自杀或进行自杀企图,即属犯可循公诉程序审讯的罪行,一经定罪,可处监禁14年。又,香港《杀人罪行条例》第5条「自杀协定」,任何人依据他与另一人的自杀协定,杀死该另一人、参与另一人的自杀或参与第三者杀死另一人的行为,均属误杀罪。自杀协定的存活者等同触犯误杀罪,最高可处终身监禁。总之,在香港,无论是协助自杀,还是相约自杀,都有刑事责任。
 
就本案而言,女子以这样的方式来自杀,也要查查原因何在,是否受到迷信或其他因素影响?给社会一个交代。在民事法律上,据悉该女子是租客,则自杀行为会造成该房屋贬值,给房东造成损失。一般情况下,房东不会去向死者去索赔(遗产偿付),但法律上的权利还是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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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金坤

丁金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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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律师。浙江建德人。士之读书治学,盖将以脱心志于俗谛之桎梏,真理因得以发扬。负笈浙江林学院、华东政法学院。曾就职政府、法院,后做律师。本博客期以持平之论,匡法之得失。业务专于刑事辩护、海事海商、知识产权、涉外诉讼仲裁等。  email:ad1902@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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