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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19日,湖南高院女法官周春梅被害一案宣判,被告人向慧(系同乡和校友)以故意杀人罪被判死刑,并判决赔偿经济损失38781.5元。一审法院长沙中院查明,向慧为达到案件胜诉目的,多次请求周春梅向办案法官打招呼,均被拒绝,遂心生怨恨,起意报复。2021年1月4日,向慧应聘为周居住小区的保洁员。1月12日上午7时许,发现周进入车库,即上前将其扑倒在地,用单刃刀连刺数刀,致其死亡。部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被害人和被告人的亲友,数家新闻媒体记者旁听了宣判。

此案真的是悲剧,同乡校友之间的关系是“斗米恩、担米仇”乎。社会交往中,对于公私要分明,私下是朋友,但还是要公事公办。作为朋友,也不该在公事上利用友谊去麻烦他人,避免给别人造成困扰。

本案判决死刑,并无悬念,因为杀害了一个没有过错的女法官。但是,才赔偿3.8万元,也令人不解。为何致人死亡,赔偿那么少?原来这是司法解释的特别规定,对死亡金不予赔偿(唯交通事故的除外)。最高法院关于适用《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192条规定:“对附带民事诉讼作出判决,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付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被害人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等费用。驾驶机动车致人伤亡或者造成公私财产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确定赔偿责任。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就民事赔偿问题达成调解、和解协议的,赔偿范围、数额不受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限制。”

该条司法解释是不人道的,导致附带民事诉讼的赔偿与普通民事赔偿不同,造成法律之间的冲突。之所以如此,据说是因为担心判决赔偿死亡金后,死刑犯没有赔偿能力,会造成被害人家属的上访。与其落空,不如不判。古代唐律疏议亦规定:“诸以赃入罪,正赃见在者,还官、主;已费用者,死及配流勿征,余皆征之”、“因赃断死及以赃配流,得罪既重,多破家业,赃已费用,矜其流、死,其赃不征。”其实,这样的规定,在古代物质匮乏时代,可以理解,但现代社会,物质丰富,则不近人情了。毕竟有的死刑犯家里还是有钱赔偿的,现在不判赔偿,会造成有钱人以赔偿为筹码来影响案件的量刑。所以该规定弊多利少,应该修正,改为与民事赔偿相同,至于判后执行不到的,可以另行结案。

另外本案的审理与报道,也有商榷余地。其一被害人是湖南高院的,但是一审在长沙中院。如果被告人不服一审判决上诉,则管辖二审的是高院,让被害人的同事来审理本案吗?故本案本应指定省外管辖为宜。其二、本案的报道是通稿,案中的辩护律师与旁听的媒体都没有发出声音。对于这么一个罕见的报复动机,因为缺乏足够的公开,社会还是觉得有点不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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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金坤

丁金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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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律师。浙江建德人。士之读书治学,盖将以脱心志于俗谛之桎梏,真理因得以发扬。负笈浙江林学院、华东政法学院。曾就职政府、法院,后做律师。本博客期以持平之论,匡法之得失。业务专于刑事辩护、海事海商、知识产权、涉外诉讼仲裁等。  email:ad1902@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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