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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体报道,近日掴足臭豆腐商标因违反《商标法》相关规定,被北京高院宣判为无效。法院认为,国足豆腐餐饮将掴足商标主要使用在臭豆腐等商品上,存在贬损、讽刺国足的倾向,易产生消极的、负面的不良影响。2013年的《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

 

这个案件有点意思,法院好像管的有点宽。国足锦衣玉食,但比赛表现一直差劲,被批评、讽刺一下还不行吗?难道还要大家说国足好,以资鼓励,老虎屁股摸不得?法院判决的价值观令人疑惑。国人批评国足,是恨铁不成钢,不打不成方圆,何来有害于公序良俗呢?国足应该知耻而后勇,以成绩来洗涮才是,如越王勾践卧薪尝胆,最终反败为胜,那才是对“掴足”商标最好的回应。而法院的判决限制了民众情绪的宣泄,硬生生地阻止大家对国足的公评,社会效果达到了啊?这是法院应有的中立客观的立场吗?恰恰相反,法院的判决会被大众解读为国足是如臭豆腐一样的最佳证据。

 

从社会学看,案件也反映了古老的“阳儒阴法”的文化。因为这个商标权人国足豆腐餐饮店,在答辩中没有承认这是讽刺国足,而是辩解说这是山东的方言。这种答辩策略亦有误,不被社会接受。因为餐饮店就叫国足,而“摑”是用手掌打的意思。从实际的字牌看,摑的“扌”的提手旁很小,看上去如“國足”,显然是容易联想到“国足”。故此时,餐饮店就不必去曲解原意,另找新意,还不如聪明人说聪明话,大大方方承认使用摑足是为鞭策国足,等到国足雄起,再改商标不迟。如此策略是堂堂之师,亦是可感化裁判一方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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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金坤

丁金坤

4687篇文章 2小时前更新

上海律师。浙江建德人。士之读书治学,盖将以脱心志于俗谛之桎梏,真理因得以发扬。负笈浙江林学院、华东政法学院。曾就职政府、法院,后做律师。本博客期以持平之论,匡法之得失。业务专于刑事辩护、海事海商、知识产权、涉外诉讼仲裁等。  email:ad1902@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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