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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街掳人,形如绑架,不仅危及被掳者的人身安全,而且会造成恐惧,是严重的违法犯罪,应严肃处理,以正社会风气。然而,钦州的一起当街掳人案,却只是写了一个保证书,不足以维护治安。

媒体报道,7月9日凌晨0时许,广西钦州街头,一男子在一家奶茶店门口强行将一女子掳走,女子疯狂喊救命后被热心群众救下。报警后,女子称男子是她的前男友。经过派出所调解,男子写了保证书,保证不会再来骚扰她。本事件要感谢见义勇为者,男子的胆大妄为行为,终于被群众制止。现实中,被害人如果被掳,不仅要喊救命,还可以踢倒身边物以自保(东西损害后,物主不肯,必来计较,加害人就慌了。当然事后要给予足额的赔偿)。

就本案的当街掳人而言,已经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0条第3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并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并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三)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非法侵入他人住宅或者非法搜查他人身体的”,即非法限制人身自由。其实掳人行为时,往往还夹杂拦截、辱骂、殴打、语言恐吓等,是各种违法的集大成,社会危害性很大。

掳人时间长的,涉嫌触犯《刑法》的非法拘禁罪。《刑法》第238条规定“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此罪的构成要点,以前的司法实践的标准是,须非法拘禁24小时构成。后根据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办理实施“软暴力”的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非法拘禁他人三次以上、每次持续时间在四小时以上,或者非法拘禁他人累计时间在十二小时以上的,应以非法拘禁罪定罪处罚”。可见对于非法拘禁的认定从严了。

在我国台湾地区,当街掳人则是涉嫌“剥夺他人行动自由罪”、“强制罪”、“恐吓罪”“掳人勒索罪”等,大致相当于大陆的非法拘禁罪、寻衅滋事罪、绑架罪等。总之,当街掳人侵犯了被害人的人身自由,而且严重危害社会治安,应予严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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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金坤

丁金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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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律师。浙江建德人。士之读书治学,盖将以脱心志于俗谛之桎梏,真理因得以发扬。负笈浙江林学院、华东政法学院。曾就职政府、法院,后做律师。本博客期以持平之论,匡法之得失。业务专于刑事辩护、海事海商、知识产权、涉外诉讼仲裁等。  email:ad1902@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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