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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上海宣判了首个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支持精神损失赔偿3万元。此案中,被告人牛某利用暴力对智力残障的未成年人多次实施奸淫。牛某一审被判徒刑10年,一次性向被害人赔偿精神损失3万元。被告人不服,上诉,上海二中院维持原判。

其实,精神损失本该就支持的,国家赔偿亦已支持该赔偿项目。道理很简单,犯罪行为也是民事侵权行为,犯罪行为所造成的赔偿,应该与民事赔偿一致,以体现法律的统一。上海的本次判决,与其说是突破,不会说是回归。法院努力让每一个案件实现公平正义。

刑事附带民事赔偿中,除了精神损失外,最大的不公平是对犯罪造成的伤残金、死亡金不赔。这有悖法理,对被害人也不公平。现实的判决是,刑事犯罪致人死亡,只赔偿几万的丧葬费,就如古代的烧埋银子,草草结案。为何这样?因为最高法院有个奇特的解释。民间传闻是,法院系统担心判了伤残金、死亡金后,不能执行到位,会引发被害人或其家属的上访,于是索性不判。

具体的司法解释条文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192条“犯罪行为造成被害人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付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被害人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器具费等费用;造成被害人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等费用。驾驶机动车致人伤亡或者造成公私财产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确定赔偿责任。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就民事赔偿问题达成调解、和解协议的,赔偿范围、数额不受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限制。”

这个条文本身是无厘头的,无法自圆逻辑。同样是附带民事诉讼,为何只是交通事故赔偿伤残金、死亡金,其他不赔?为何民事赔偿支持伤残金、死亡金,而附带民事就不支持?为何以往法院都支持这些赔偿,后来立场改变,都不支持此类赔偿?根本原因大概是部门利益超过了法理。

上海的这个案件中,法官是努力判决,分配正义的,值得称赞。他们对司法解释第175条“因受到犯罪侵犯,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或者单独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赔偿精神损失的,人民法院一般不予受理”作了善意理解,即限缩了“一般”的范围。希望他们以后进一步突破有问题的司法解释,判决支持被害人的伤残金、死亡金。长期以来,司法系统对司法解释有一个迷信,以为至高无上的法理规定,非也。司法解释的偏离法律、语义不通的很多,这些需要有识之士,根据法律的规定与精神来灵活运用,务必保证司法解释本身的合法性、合理性、可操作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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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金坤

丁金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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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律师。浙江建德人。士之读书治学,盖将以脱心志于俗谛之桎梏,真理因得以发扬。负笈浙江林学院、华东政法学院。曾就职政府、法院,后做律师。本博客期以持平之论,匡法之得失。业务专于刑事辩护、海事海商、知识产权、涉外诉讼仲裁等。  email:ad1902@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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