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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体报道,7月30日晚,花女士入住上海杨高南路的一家全季酒店。次日凌晨3时许,一赤裸男子闯入她房间。花女士又惊又怕,将其赶出并报警。酒店监控显示,该男子自2时21分起,就赤身从酒店7楼到10楼尝试打开各个房间门,整个过程持续47分钟。目前,涉事男子已因猥亵被治安拘留5日。酒店亦已道歉。

事件令人不安。上海的治安一向良好,怎么会在酒店发生这样夸张的事情?若不是该女子自救,则后果不堪设想。若不是该女子是从事自媒体工作,则事件也如其他投诉一样石沉大海。涉事酒店的表现,明显不专业,不能保证旅客的安全,应深刻检讨并改进。

尽管事件已被警方接手处理,但还是有疑问:其一、花女士的房间门是如何打开的?女子说门是关门落锁的。那么男子是如何进来的?一般情况下,女子单身住酒店,都会注意关门的。其二、这男子行为实在是不正常,为何会作出这样不可思议的行为?是否醉酒、吃药或精神有问题?如果精神有问题,也该管起来。

说下几个法律问题,以便大家心中有数。

第一、男子的违法行为应是游荡与猥亵(甚至可能涉嫌强奸)。目前只定为猥亵,即《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4条“ 猥亵他人的,或者在公共场所故意裸露身体,情节恶劣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这个处理,只是针对对花女士的猥亵,沿途的赤身游荡、敲门骚扰并没有被处罚。而该游荡行为,同样具有社会危害性。譬如香-港法例《刑事罪行条例》第160条“游荡罪”规定:(1) 任何人在公众地方或建筑物的共用部分游荡,意图犯可逮捕罪行,即属犯罪,可处罚款$10000及监禁6个月。(2) 任何人在公众地方或建筑物的共用部分游荡,并以任何方式故意妨碍他人使用该公众地方或建筑物的共用部分,即属犯罪,一经定罪,可处监禁6个月。(3) 任何人在公众地方或建筑物的共用部分游荡,不论单独或结伴在该处出现,而导致他人合理地担心本身的安全或利益,便即属犯罪,一经定罪,可处监禁2年。——本案中的赤身游荡,令人生惧,可按《治安管理处罚法》的寻衅滋事行为予以处罚。

第二、酒店的赔偿责任。酒店的道歉信说了一通加强安保之类的,但对花女士却没有具体的和解方案。在法律上,酒店与华女士是宾馆住宿合同关系,酒店有保障花女士安全的义务。涉事男子对花女士的侵权,属于合同履行期间第三人的侵权,导致宾馆违约。因此,花女士可以要求侵权人赔偿损失,也可以要求酒店承担违约责任(或侵权法上的补充赔偿责任)。酒店至少要退回房费,并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包括精神损失)。具体的金额也可以参照恢复精神期间的误工费来计算。

第三、旅客是否有权查看自己被侵权的监控视频?花女士第一时间要求查看视频,不许,后强烈要求下,酒店才给看。对此,酒店的回应很不严谨,引用了所谓的《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管理条例》第六条“秘密和隐私保护”规定,未经公安部门同意,酒店不得单方面给客人查看监控录像。却不知道,这个《条例》还是一个征求意见稿,并无效力(有的地方譬如广州有地方性立法,但上海并没有)。而且该《条例》征求意见稿的第六条原文是“第六条【秘密和隐私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非法获取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侵犯公民个人隐私等合法权益。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的建设、使用等单位,对于系统设计方案、设备类型、安装位置、地址码等基础信息,以及获取的涉及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商业秘密的视频图像信息负有保密义务,对于获取的涉及公民个人隐私的视频图像信息不得非法泄露。”该条也无如酒店所述的未经公安同意不得查看的内容。视频不得非法使用,合法使用是可以的。

以常识与法理而言,旅客被第三人侵害,在第三人涉嫌违法犯罪的情况下,旅客当然有权查看视频,并作为报案或维权的证据(反过来,如果监控视频连被害人都不可以看,那是给谁看的呢?)。除非监控视频涉及国家机密或刑事案件侦查秘密等更大的公共利益外,被害人对自己的事情有知情权。不仅宾馆视频,其他的譬如学校、交通工具上的视频,被害人或其家属也都可以查看(包括复制)。当然查看时也有注意义务,即注意保密,不得侵犯其他人的合法权益。

最后,同意网友说的,“私闯民宅”的覆盖范围应该扩大,而且允许遇到这个情况时进行无限反击,保护自己。非法闯入宾馆的房间,意图不轨,该闯入本身就是一种违法犯罪行为,应予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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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金坤

丁金坤

4694篇文章 3天前更新

上海律师。浙江建德人。士之读书治学,盖将以脱心志于俗谛之桎梏,真理因得以发扬。负笈浙江林学院、华东政法学院。曾就职政府、法院,后做律师。本博客期以持平之论,匡法之得失。业务专于刑事辩护、海事海商、知识产权、涉外诉讼仲裁等。  email:ad1902@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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