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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上搜索诅咒别人犯法吗?回答是五花八门,有的说不犯法,是道德问题。有的说违法,属于侮辱行为。但是没有一个拿得出法律依据的,因为法律没有对诅咒进行定性。
 
试想一个场景:甲与乙是邻居宿敌,一日在小区门口,因排队纠纷,互相对骂。甲骂“我要杀了你”、“你这个绿帽子”。乙方回应“你这王八蛋”“明天早上被车撞死”。——分析以上言语。甲的“杀了你”,是恐吓行为。“绿帽子”是诽谤行为。乙的“王八蛋”,是侮辱行为。乙的“被车撞死”是诅咒行为。
 
再对照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2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一)写恐吓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二)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可见,恐吓、公然侮辱、诽谤都是违法行为,但并无诅咒的规定。
 
法律没有明文规定“诅咒”是违法行为。这是法律漏洞,还是“诅咒”本身没有社会危害性?
窃以为,诅咒对被害人的心理伤害是不逊于侮辱、诽谤的,那种恶毒的话,有过之而不及。在法益上,制裁恐吓是保护人身安全,制裁公然侮辱是为保障人格,制裁诽谤是保护名誉,那么制裁诅咒则可视为保护精神不受伤害。
 
历史上的诅咒,是带有迷信色彩的,并定为重罪。
《唐律疏议》第264“诸有所憎恶,而造魇魅及造符书祝诅,欲以杀人者,各以谋杀论减二等。以故致死者,各依本杀法。欲以疾苦人者,又减二等。【疏】议曰:有所憎嫌前人而造魇魅。魇事多方,罕能详悉。或图画形像,或刻作人身,刺心钉眼,系手缚足。如此魇胜,事非一绪;魅者,或假托鬼神,或妄行左道之类”唐律的诅咒,是“刻作人身,刺心钉眼”等迷信行为,事实上这些东西都是起不到作用的。但是,该条反映了“诅咒”的实质,即憎恨别人而巴不得其死。这样的心理,体现在口头上,就是诅咒别人早死。
 
《治安管理处罚法》未单独列出“诅咒”的原因,已经不可考。可能是“诅咒”只是造成相对人的心理伤害,而不是身体伤害,故立法时未曾虑及。目前。对于诅咒的法律处理,一般是作为民事侵权处理;对发诅咒信息的,作为滋扰处理,即《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2条5项“多次发送淫秽、侮辱、恐吓或者其他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这样的法律立场,无疑是放任诅咒,尤其网上的恶毒诅咒,因不会被治安处罚,而肆无忌惮。而这些恶言恶语对于被害人的精神伤害至巨,故法律应该明文规定诅咒为治安违法行为,违者予以处罚。考虑到诅咒的多样性、以及诅咒的内容不会自然实现,因此对轻微的诅咒可不罚,对于严重的诅咒,譬如言词相当恶毒的,或造成被害人实际后果的诅咒予以惩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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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金坤

丁金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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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律师。浙江建德人。士之读书治学,盖将以脱心志于俗谛之桎梏,真理因得以发扬。负笈浙江林学院、华东政法学院。曾就职政府、法院,后做律师。本博客期以持平之论,匡法之得失。业务专于刑事辩护、海事海商、知识产权、涉外诉讼仲裁等。  email:ad1902@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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