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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敖是一代文章大师,所立的遗嘱,内容丰富,亦有远见。该遗嘱所产生的纠纷,是依照我国台湾地区的法律处理。现在从大陆的《民法典》的规定来解读其遗嘱,作为法律探讨。

 

李敖遗嘱内容三条:

一 本人所有之著作之著作权,均已赠与王志慧,该等著作待李戡有能力经营时,全数移转予李戡,以为发扬。

二 本人富邦人寿保险新台币壹佰叁拾肆万捌仟元保险金由李谌为受益人取得。

三 本人委由陈静圳每月支付美金壹仟元整予李文至李文满七十岁止,如李文对王志慧、李戡、李谌提出任何诉讼、或法律或骚扰行为,李文即丧失本条权利。此壹仟元美金即由陈境圳停止支付。 

民法典第1134条“ 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李敖是亲笔所写(不是打印件),且有签名与年月日,是有效的遗嘱,应予执行。

第一条是著作权(版权)处理。因著作权已经赠与其妻王志慧,故是王的财产,并非遗产。之后交代给李敖,是亲情上的安排,在法律上并无约束力。

第二条是保险金给女儿李谌。如果该保险的受益人已是女儿,则是强调意见,并非遗产分配。如果保险金尚无指定受益人,才是遗产分配。

第三条是附条件的继承。《民法典》第1144条“遗嘱继承或者遗赠附有义务的,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应当履行义务。没有正当理由不履行义务的,经利害关系人或者有关组织请求,人民法院可以取消其接受附义务部分遗产的权利”,李文须履行该义务才可领取每月费用。

综上,李敖对上述以外的遗产并无明确分配。虽然有不给李文继承的意思,但也没有明确排除之。即李文是否继承,还需要依赖其他证据来综合认定。

自书遗嘱的有效,除形式要求外,还有两个实质要求:一是不能处分别人的财产,处分的无效,二是要给生活困难的继承人保留特留分,而不能一分都不给。《民法典》1141条“遗嘱应当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李文也是名人,生活无忧,无须特留份额(台湾地区民法规定对继承人必须保留特留分,这点与民法典不同)。

李敖毕竟不是专业律师,对其他遗产的继承没有写,对李文的继承写的也不够清晰,故遗嘱还是有漏洞。一个清晰的遗嘱分配财产,最好是正反表示,譬如正面写财产全部给A继承,反面写B不继承。这样的唯一表述,就不会引发继承纠纷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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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金坤

丁金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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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律师。浙江建德人。士之读书治学,盖将以脱心志于俗谛之桎梏,真理因得以发扬。负笈浙江林学院、华东政法学院。曾就职政府、法院,后做律师。本博客期以持平之论,匡法之得失。业务专于刑事辩护、海事海商、知识产权、涉外诉讼仲裁等。  email:ad1902@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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