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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物有期。时间,是法律的一个重要因素,不可耽搁。行政诉讼的起诉期限,告知期限的是6个月(行政诉讼法46条),未告知期限的是1年(行诉法司法解释64条)。无论是否告知,最长起诉期限是5年(不动产20年)。实践中,大多数行政案件的起诉期限很短,都是6个月或1年。如果不及时行使权利,过期,就会被法院驳回起诉。

还须注意,起诉期限的计算起点。譬如无文件扣押的,扣押状态一直在持续,其起诉期限应该从扣押结束之日起算。最高法院在涪银公司一案中指出,从持续状态结束时起算。又如,要求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不作为的,则可以再次要求履责,起诉期限就一直在,不会过期。

如果过了起诉期限,法院不救济了怎么办?其实,还是有救济途径的,只是难度甚大。对于确实错误的行政行为,行政机关及其上级机关可以随时自我撤销的,不受期限限制。因为起诉期限是针对当事人的救济时间,而不是针对行政机关自己纠错的时间。就如案件的再审期限,是对当事人的限制,如是法院启动再审或检察院抗诉,不再此限。

当然,行政机关以及上级机关的自我撤销,也是审慎的,并受到限制的,以保持行政的稳定性,以及避免损害第三人或公共利益。对此,可参考我国台湾地区的行政程序法相关规定,其第170条“违法行政处分于法定救济期间经过后,原处分机关得依职权为全部或一部之撤销;其上级机关,亦得为之。但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不得撤销︰一 撤销对公益有重大危害者。二 受益人无第一百十九条所列信赖不值得保护之情形,而信赖授予利益之行政处分,其信赖利益显然大于撤销所欲维护之公益者”,其第121条“撤销权应自原处分机关或其上级机关知有撤销原因时起二年内为之。前条之补偿请求权,自行政机关告知其事由时起,因二年间不行使而消灭;自处分撤销时起逾五年者,亦同”。

再看一个现实案例:一日,某地河道整治。A的采砂船停在河中,被行政机关B扣押(未出具扣押文件)。A提起行政诉讼,被法院以过了1年起诉期限予以驳回。此案,因扣押状态犹在,且未有行政处罚的文件出具,故起诉期限应从扣押终了日起计算。其次,对于扣押行为,B及其上级机关亦是可以自我随时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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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金坤

丁金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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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律师。浙江建德人。士之读书治学,盖将以脱心志于俗谛之桎梏,真理因得以发扬。负笈浙江林学院、华东政法学院。曾就职政府、法院,后做律师。本博客期以持平之论,匡法之得失。业务专于刑事辩护、海事海商、知识产权、涉外诉讼仲裁等。  email:ad1902@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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