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撰写大型合同,规范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就如民间立法。海事程租合同中的金康合同与建筑行业的FIDIC合同,都是上百年的经验积累,把业务与法律、经济管理结合起来。这些合同条款都是久经考验,经过各方利益博弈,以及无数案例积累起来的,并非是拍脑袋所能闭门造车出来。其含金量甚高,撰写手法亦值得借鉴。

 

金康合同,即“UNIFORM GENERAL CHARTER”统一杂货租船合同,是由波罗的海国际航运公会的前身“波罗的海白海航运公会”于1922年公布,1976年及1994年两次修订。该合同略倾向船东利益,承租人在签订时可谈判修改。合同言简意赅,一共才19条,分别是:1陈述条款 2 .船舶所有人责任条款  3.绕航条款 4.运费支付  5.装卸 6. 装卸时间  7. 滞期费 8.留置权条款 9.解约条款▪10.提单 11.互有责任碰撞条款 12.共同海损和新杰森条款  13.税收和使费条款 14.代理  15.经纪人费用16.普通罢工条款 17.战争风险  18.普通冰冻条款 19.法律和仲裁。

 

该合同的特点是:

第一、设计模块科学,把必要的、经常争议的条款列出,其他的略过。租船合同中问题极多,如果面面俱到,写个五十页也不够,但冗长的、缺乏重点的合同,执行力差,不如篇幅适中,写出要点的。实践中,律师经常碰到四五十页大型股权转让合同等,说真的,效果不咋的,很多是小概率事件或者执行细节写进去,没有意思,而且把合同的要点也模糊了。

 

第二、逻辑清晰,递进思维。对可能发生的情况,区别对待。譬如第9条的解约条款;“(a)如船舶未能在规定的解约日做好装货准备(不论靠泊与否),承租人有权解除本合同。(b)如船东预计虽谨慎处理仍无法在解约日前准备装货,则应立即通知承租人其预计准备好的日期,并询问是否解约或同意新的解约日。承租人应在收到该通知后48小时内宣布,如承租人未行使其解约权,则本租约视为修改如下:船东在通知中宣布的准备完毕日期后的第七天为新的解约日。(c)(b)款规定只能适用一次,如船舶再次延误,则承租人可选择按本条(a)款解除本租约”。——逻辑是递进的、接地气的。船舶延迟可以解约,但如果不想解除呢?可以继续协商并要在48小时内宣布。这种协商也不能无休无止,只能给一次机会。这个条款不长,但意思丰富,层次分明,操作性强。

 

第三、考虑周全,没有遗漏。这需要业务纯熟。譬如船舶运输中最经常的“装卸”,涉及到费用、风险、时间等。金康合同第5条“装卸”规定“(a) 费用/风险 承租人负责把货物送至舱内,装船、积载和/或平舱,绑扎和/或加固,并从舱内提取和卸货,船舶所有人不承担任何风险,责任和费用。(b) 船吊 船舶应在整个装/卸货物的过程中提供该装卸设备,并提供足够的动力。所有该设备应处于良好工作状态,除非由于装卸工人的疏忽,所有因船舶装卸设备或动力不足引起的时间损失——根据本租约规定的船吊/温车数量按比例计算——不得计入装卸时间或滞期时间。(c) 装卸工人损害 承租人负责装卸工人造成的对船舶的损害(除正常的损耗)。该损害应由船长尽可能快地通知承租人或其代理和装卸工人,否则承租人不负责任。船长应尽力取得装卸工人的书面责任证据。

 

第四、表达准确,没有歧义。譬如第6条的“装卸时间:”(a) 装货和卸货分别计算时间 (b) 装货和卸货混合计算时间(c) 装卸时间的起算 如准备就绪通知书在中午12点之前(包括12点)递交,装卸时间从下午1时起算;如通知书在12点以后递交,装卸时间从下一个工作日上午6时起算。如船舶到达装/卸港而无泊位,则船舶有权在到达后在办公时间内递交通知书,无论检疫与否,无论清关与否,且如船长保证船舶在各方面均准备完毕,如已靠泊并在各方面做好装/卸准备一样,装卸时间或滞期时间开始计算。从等泊位置移到装/卸泊位的时间不计入装卸时间。如经检验发现船舶未准备就绪,从发现之时起至再次准备就绪的时间不得计入装卸时间。装卸时间起算前已实际使用的时间计为装卸时间。——把计入时间与不计入时间都说清楚了,很清楚。

 

以上可知,金康合同善于抓主要矛盾,一方面设计交易框架,忽略一些不必要的细节,一方面是对可能存在的争议点,具体明确说明,条分缕析。这样使得合同既有指引性,又有操作性,把一个大型交易言简意赅地固定起来了。在文字上,惜墨如金,每个字都有用,无废话废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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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金坤

丁金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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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律师。浙江建德人。士之读书治学,盖将以脱心志于俗谛之桎梏,真理因得以发扬。负笈浙江林学院、华东政法学院。曾就职政府、法院,后做律师。本博客期以持平之论,匡法之得失。业务专于刑事辩护、海事海商、知识产权、涉外诉讼仲裁等。  email:ad1902@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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