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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易峰因嫖娼被多次拘留,是明星私德有亏,不足为道。行政机关对于一般性的嫖娼处罚,不公开。《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八十条规定”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在办理治安案件时,对涉及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应当予以保密。”所以,涉及个人隐私的行政处罚不公开是原则。

有原则就有例外,涉及隐私的一定情况下可以适度公开。《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具有一定社会影响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依法公开。公开的行政处罚决定被依法变更、撤销、确认违法或者确认无效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三日内撤回行政处罚决定信息并公开说明理由。”——本事件中,因李易峰发表声明,否认有违法事实,这种情况下,行政机关为了澄清事实,适度公开,亦无不可。因为此时,涉及到执法的正当性,关乎公共利益了,可予反击。此外,李易峰还担任公务机关的形象代理人,也关乎公共利益了。换言之,如果李易峰保持如果一直保持沉默,不直接或间接否认违法事实,则嫖娼事实不必也不应公开。法律是在公共利益与个人隐私之间保持一个平衡。

明星须珍惜羽毛,他的影响力来自粉丝,因有影响力而做各种商业代言以赚钱,一旦违法违纪,形象坍塌,则反而成为负面形象了,各种商务解约也在理中。真所谓,一荣俱荣、一损俱损,取舍都在自己,安能怪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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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金坤

丁金坤

4687篇文章 2小时前更新

上海律师。浙江建德人。士之读书治学,盖将以脱心志于俗谛之桎梏,真理因得以发扬。负笈浙江林学院、华东政法学院。曾就职政府、法院,后做律师。本博客期以持平之论,匡法之得失。业务专于刑事辩护、海事海商、知识产权、涉外诉讼仲裁等。  email:ad1902@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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