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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一个客户找到周天律师反映:他两次收到莫名其妙的快递,里面是几包方便面。寄出方是合肥的两家食品公司,与他从无交往,也非他下单。

周天判断,客户的个人信息已经泄露。这种快递,通常是两种情况,一是骚扰,即仇家借快递来骚扰他人,造成不安,甚至恐惧。该行为触犯《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2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五)多次发送淫秽、侮辱、恐吓或者其他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二是,商家在刷单。即电商为了搞销售,制造虚假交易,把廉价物寄给客户,客户签收后,平台记录为正常交易,可以提高商品信任度。之所以选择方便面,而不是空无一物或是纸张宣传片,因为方便面便宜,收件人收到后,有点利益,未必来交涉。如果是宣传材料,收件人反感,容易引来交涉或报警。刷单行为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8条第2款“经营者不得通过组织虚假交易等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可以向平台或市场管理局投诉。

客户与周天研究细节,发现一个问题。该两次快递的写的地址都有一个微小的错误,并非完全正确的地址。而该地址第一次使用是客户亲戚寄来时写的。应该是亲戚那次的地址被泄露,使得错误地址一再被使用。个人信息被泄露方或是商家,或是快递公司等等。

周天叫客户上平台与寄出方交涉。客户把该快递面单拍照后,发给食品公司的客服,要求解释。系统显示,客服已经阅读,但拒不回答。应是心虚。如果是正常交易,何以不解释?所以,该事件基本可以排除骚扰,而是商家在刷单,客户不幸选中为收件人,被困扰。该事件,也反映了一个法律漏洞,即收件人的知情权不足。这是一个三方合同法律关系,买方、买方与收件人,买方向卖方购买商品后,指示寄给收件人,但收件人只知道寄出方,却不知道下单的买方,此时寄出方有义务告知下单人,否则应该承担法律责任,或推定寄件人即为下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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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金坤

丁金坤

4697篇文章 23小时前更新

上海律师。浙江建德人。士之读书治学,盖将以脱心志于俗谛之桎梏,真理因得以发扬。负笈浙江林学院、华东政法学院。曾就职政府、法院,后做律师。本博客期以持平之论,匡法之得失。业务专于刑事辩护、海事海商、知识产权、涉外诉讼仲裁等。  email:ad1902@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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