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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校车事故21幼儿遇难,沉痛无比。痛定思痛,希望从中吸取教训,并以法律的形式固定下来,故草拟法案,希望大家修正、补充、完善。

本法是为了保证学校师生乘车安全,规范校车使用而制定。

  第1   本法中“校车”,是指全国大学、中学、小学、幼儿园等学校专供师生乘用的车辆。“驾驶员”是指校车专职驾驶员。“学校”是指大学、中学、小学、幼儿园等学校。

   第2  校车的安全、舒适高于普通车辆,具体规格由国务院交管部门制定。

  第3  公立学校全部配备校车,私立学校必须有校车后才准许开办。

  第4  校车不得改装、超载,其他车辆不得对校车超车。

  第5  驾驶员必须持有A照,且经过专门的校车驾驶培训。

  第6  教育部门、交警部门监管校车的使用,发现校车不合格或违法改装、超载的,应当立即制止。

7  违反第3条、第5条、第6条的,对单位和主管人员分别给予五千至二万的罚款,并可责令停止办校。

    8条本法自公布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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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金坤

丁金坤

4697篇文章 23小时前更新

上海律师。浙江建德人。士之读书治学,盖将以脱心志于俗谛之桎梏,真理因得以发扬。负笈浙江林学院、华东政法学院。曾就职政府、法院,后做律师。本博客期以持平之论,匡法之得失。业务专于刑事辩护、海事海商、知识产权、涉外诉讼仲裁等。  email:ad1902@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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