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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济南规定“与酒驾驾驶人一同饮酒将一律追责”。济南市公安局交警支队有关负责人解释道:“与被查处的机动车驾驶人一起饮酒,没有履行劝阻义务的人员,公安机关一律依法进行询问,并通过技术手段甄别其是否也存在酒驾行为,如果存在,依法追究其责任。”该规定颇有“一人酒驾,全车连坐”的味道。如何看待?

其一、这个规定合不合法?目前我国法律没有规定劝阻者的责任,还是道德义务。日本《道路交通法》规定,严禁为酒后驾驶员或者是疑似酒后的驾驶员提供车辆,任何人不得为即将驾车的司机供酒、劝酒,不得乘坐酒后驾驶员驾驶的车辆,违者处罚。我国是否也要这样规定,是立法的事情,显然执法者不能创设。

第二、这个规定合不合理?显然,济南警方的规定也是不合理的。1.一同饮酒的,有劝酒者、有未劝酒者、反对劝酒者,要区别对待,不能一刀切,做有罪推定。2.一同坐车的饮酒者,如果没有开车,是不存在酒驾行为的,警察不能把他们作为违法嫌疑者对待,否则就是滥用职权。

总之,交警要依法行政,要本份,不能为创新管理而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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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金坤

丁金坤

4697篇文章 6小时前更新

上海律师。浙江建德人。士之读书治学,盖将以脱心志于俗谛之桎梏,真理因得以发扬。负笈浙江林学院、华东政法学院。曾就职政府、法院,后做律师。本博客期以持平之论,匡法之得失。业务专于刑事辩护、海事海商、知识产权、涉外诉讼仲裁等。  email:ad1902@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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