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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浙江海盐舒先生闯黄灯,被交警罚款。舒先生以“处罚无法律依据”为由,起诉交警部门,海盐法院一判其败诉,目前上诉于嘉兴中院。事情发生在去年7月,舒先生当时驾车行驶在海盐县勤俭路上,在经过秦山路路口时,眼看就要到停止线了,黄灯却亮了起来。舒先生的解释是,他一时来不及刹车,就闯了黄灯:“当时的绿灯闪了3下变黄,我如果急刹车很危险。”这次“闯黄灯”被监控拍了下来。海盐交警部门开出罚单:理由是“不按交通信号灯规定通行”,罚款150元。

 

【法律之争】舒先生认为:《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38条规定:“黄灯亮时,已越过停止线的车辆可以继续通行”,但没硬性规定黄灯亮时,未越过停止线的车辆不能通行。“法无禁止即自由’,故“闯黄灯”不属于违法行为,交警部门也不能罚款。

 

海盐公安局解释:黄灯是一种过渡,车辆到了路口,没越线前就看到黄灯,理应主动减速停车。如果黄灯亮起,不管有没有越过停止线的车辆都还可以继续通行,那么和绿灯又有什么区别?法律条文制定时要求简明扼要。比如交通法还规定车辆行驶时要靠右行驶,但也没强调不能靠左行驶,如果有司机非要理解成靠左行不违法,那就变成钻牛角尖了?

 

【评析】本律师认为,这个案件反映了法律的尴尬,即法律没有区别对待闯黄灯与闯红灯的法律责任。第一、黄灯闪烁,是限制通过,即已经越过停止线的可以通过,没有越过停止线的不应通过。故黄灯闪烁时,没有越过停止线的车辆强行通过,是违法行为。实践中,经常出现车辆速度快,而黄灯闪烁时间短,来不及刹车(紧急刹车也是危险的),闯了黄灯。第二、黄灯不同于红灯,红灯是禁止通行的,而黄灯是限制通行的,法律责任应当区别对待,如果把“闯黄灯”当“闯红灯”处罚,是合法不合理的。是故,法律法规对“闯黄灯”应单独规定处罚为妥。最后,这个案子最重要的反思是,实践中“闯黄灯”是经常性的、难以避免的,是否还需要黄灯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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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金坤

丁金坤

4697篇文章 6小时前更新

上海律师。浙江建德人。士之读书治学,盖将以脱心志于俗谛之桎梏,真理因得以发扬。负笈浙江林学院、华东政法学院。曾就职政府、法院,后做律师。本博客期以持平之论,匡法之得失。业务专于刑事辩护、海事海商、知识产权、涉外诉讼仲裁等。  email:ad1902@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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