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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日媒体报道,北京法院未受理乔丹案(即美篮球明星迈克尔·乔丹本人起诉中国体育运动服饰生产商乔丹体育股份有限公司姓名权纠纷一案),理由是“乔丹在中国没有唯一指定性,乔丹在美国只是姓,没有特指某个人,而球星迈克尔·乔丹在内地叫乔丹而香港人叫佐敦,所以球星乔丹起诉乔丹体育不成立。”

 

法院的这个理由,用法律语言来说就是“乔丹这个中译文不是特指美国球星乔丹,所以球星乔丹不是利害关系人,不是适格的原告。”显然,法院这个说理是武断和无理的:第一、乔丹固然是常见姓,但在体育领域,乔丹就是特指美国乔丹,这点可以从历年的媒体报道上得到验证,即乔丹是美国球星乔丹约定俗成的中译文。第二、法院的立案审查是程序审,此乔丹是否彼乔丹,是实体审的内容,立案庭不应实质审查,否则就是越权了。故只要乔丹是可能的利害关系人,法院就要立案。至于最后乔丹体育公司是否侵犯姓名权,那是经过审判的事情了。第三、国际私法中有个“长臂管辖原则”,即只要与本国稍有联系,本国法院即获得管辖权,这体现了本国法院的主权和自信。如今乔丹相信中国法院,而法院却拒之门外,实在是不够大度。

 

针对传闻中的北京法院拒绝案件,乔丹法律顾问发言人称:“乔丹体育利用迈克尔的姓名和身份从事商业活动并从中获益,这给迈克尔·乔丹个人利益造成损害。但迈克尔·乔丹不是为了获得赔偿才向法院提出诉讼的。迈克尔·乔丹采取行动的目的是要保护自身的姓名权和个人品牌,这也是他职业生涯中一直从事的工作。他要求滥用其姓名和身份的行为立即停止,并让中国消费者了解他跟“乔丹体育”没有任何关系。”——在本律师看来,目前的中国法律保护国际知识产权(因为有国际公约),并不保护国际姓名权,乔丹的姓名权纠纷官司难以胜诉,但通过诉讼,或可以和解,同时可以澄清乔丹与乔丹体育的关联,所谓的醉翁之意不在酒也,在于以诉讼过程为手段维权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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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金坤

丁金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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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律师。浙江建德人。士之读书治学,盖将以脱心志于俗谛之桎梏,真理因得以发扬。负笈浙江林学院、华东政法学院。曾就职政府、法院,后做律师。本博客期以持平之论,匡法之得失。业务专于刑事辩护、海事海商、知识产权、涉外诉讼仲裁等。  email:ad1902@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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