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早上,听了王兆国副委员对刑诉法修正案的说明,这是一份全国人大通过前的正式稿。比较下来,比以前的二稿进步不少,可见立法机关修订时,听取、吸收了民意,部分排除了公检法的部门利益,取得了较大进步。

对于律师来说,发挥的作用更大了:第一、侦查阶段,就作为辩护人介入,师出有名,而不是以前别扭的“提供法律帮助者”。第二、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方便了,持三证即可,不需要向侦查机关申请,与《律师法》接轨了。第三、证人要强制出庭了,律师可以进行盘问,这是刑事审判最精彩的一部分。如何问出事实?对公诉人和律师都是考验。相信以后证人出庭率会逐渐提高,法庭审判以直接、言词为主,而摆脱“以笔录为中心的书面审理”。第四、在审查批准逮捕和死刑复核阶段,明确规定要听取律师的意见。这些都说明,重视人权的保障,而律师的充分介入,有助于全面反映事实,正确适用法律。

 刑诉法的进步点还有:规定对嫌犯、被告人采取监视居住的,除无法通知的外,一律通知家属,修正了原稿规定的“不通知条款”。对于上诉后发回重审的,明确不加刑。对于不核准死刑的,予以发回重审或改判等。

 不过,中国特色的刑诉法,还留有、增加了不少司法机关部门利益以及法律后门:譬如:1.增加规定了口头传唤犯罪嫌疑人的程序,适当延长了特别重大、复杂案件传唤、拘传的时间。2.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特别重大贿赂犯罪案件,在侦查期间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查机关许可。3.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的,有碍侦查的,不通知家属。4.特别重大贿赂犯罪的犯罪嫌疑人,监视居住在住处执行可能有碍侦查的,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批准,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以上几点是从草案说明中解读出来的,相信还有不少没有说明的类似条款。而把“特别重大贿赂犯罪案件”予以特别对待,这是很奇怪的立法现象,大概是因为这些案件涉及高层政治吧。 

总的来说,本次修改法律,有进步,有后门,进步稍大于退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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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金坤

丁金坤

4687篇文章 2小时前更新

上海律师。浙江建德人。士之读书治学,盖将以脱心志于俗谛之桎梏,真理因得以发扬。负笈浙江林学院、华东政法学院。曾就职政府、法院,后做律师。本博客期以持平之论,匡法之得失。业务专于刑事辩护、海事海商、知识产权、涉外诉讼仲裁等。  email:ad1902@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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