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新传媒 财新传媒

阅读:0
听报道

 

看西安“钓鱼抓嫖”的电视报道,长叹一声,警察胆子真大,把打击违法作为一门生意来做,靠山吃山靠水吃水。这个钓鱼执法,本质上是敲诈。警察与社会闲散人员、失足女沆瀣一气,设下圈套,骗男人进门后,失足女“报警”,警察带人上面“抓嫖”,对“嫖客”罚款后放人,然后分赃,而失足女继续招揽生意。“嫖客”通常有三种,一种确是寻花问柳的;一种是本无嫖意,但被挑逗的;还有一种是来按摩的,被强认为“嫖客”的。无论哪种,在现场被警察围堵的环境中,都是吃哑巴亏,只能认罚走人。所以这个局的设计,还是颇合心理学的。

 

法律上,如果钓鱼抓嫖,金额大,次数多,是涉嫌犯罪的。案件的本质是共同敲诈勒索,但因有身份的警察介入,而使案件定性发生改变。如果警察私分罚款的,涉嫌贪污罪,如果警察没有私分,则其违法放人行为,涉嫌滥用职权罪(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对嫖客与失足女都要拘留的,不能罚款放人)。警察以外的其他的参与人,都是共同犯罪人。他们是没有身份的,在与有身份的警察共同作案时,对案件的定性,一般是根据起主要作用的主犯来定的。显然,在钓鱼抓嫖中,起关键性、主要作用的是警察,因此案件应以警察涉嫌的罪名为案由。至于那些嫖客,则区别情况处理,本意来嫖的,应依法拘留,本无嫖意是被挑逗的,或被冤枉作为嫖客的,则不予处罚。

 

“钓鱼抓嫖”是警察知法犯法,践踏法律,法治堪忧。预防这类违法犯罪,要加强新闻监督,发现一起,处理一起,要果断处理害群之马。而从根本来看,是个别警察心中没有法律,不依法办事,把法律市场化,这和近几年的法律倒退或是有关的。

话题:



0

推荐

丁金坤

丁金坤

4694篇文章 4天前更新

上海律师。浙江建德人。士之读书治学,盖将以脱心志于俗谛之桎梏,真理因得以发扬。负笈浙江林学院、华东政法学院。曾就职政府、法院,后做律师。本博客期以持平之论,匡法之得失。业务专于刑事辩护、海事海商、知识产权、涉外诉讼仲裁等。  email:ad1902@163.com

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