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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21日,诺贝尔文学奖评委马悦然在上海爆料:“有位山东的文化干部半年之前给我寄了很多画、古书,还说他本人很阔,奖金我可以留下,名誉归他,我都退回去了。后来发现,他开始给瑞典学院诺贝尔奖小组主席写信了。”这个可是国际行贿了,如果字画的金额大,则涉嫌对国际公共组织官员行贿罪。

 

刑法第164条第二款规定“为谋取不正当商业利益,给予外国公职人员或者国际公共组织官员以财物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前款规定,即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的的规定“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诺贝尔文学奖是影响很大的国际性评奖,其评委是国际公共组织的官员,向其行贿,以期望获得推荐,从而得到名誉以及带来的巨大商业利益,显然符合权钱交易的本质。

 

本罪立法后,一直没有实际使用过,主要是因为国际行贿受贿的证据难抓。现在当事人马悦然主动抖料,人赃俱在,山东的司法机关,应该调查此案,以刹住不正之风,同时也让纸面的法律成为真正的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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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金坤

丁金坤

4694篇文章 1天前更新

上海律师。浙江建德人。士之读书治学,盖将以脱心志于俗谛之桎梏,真理因得以发扬。负笈浙江林学院、华东政法学院。曾就职政府、法院,后做律师。本博客期以持平之论,匡法之得失。业务专于刑事辩护、海事海商、知识产权、涉外诉讼仲裁等。  email:ad1902@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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