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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13日晚,警方证实,北京地铁内发生的女乘客被划伤案,犯罪嫌疑人胡某已被抓获。经初步审查,胡某因感情受挫而恶意报复社会。至少有5名被裁纸刀划伤,1名脸部缝15针。但媒体未报道关键性信息,即嫌犯所涉嫌的罪名,似可见警方对案件定性的慎重与犹豫。

 

本案可能涉嫌三个罪名:其一、刑法第234条规定的故意伤害罪,即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其二、刑法第293条规定的寻衅滋事罪,即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其三、刑法第115条规定的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即危害不特定人的身体健康。我认为本案涉嫌寻衅滋事罪。盖故意伤害罪,一般是伤害特定对象,而本案是伤害多个随机对象,是流氓的报复、刺激动机,又刑法的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与放火罪、决水罪、爆炸罪等并列,是造成重大安全危害的行为,而本案并未发生严重后果,并无适用余地。而嫌犯在公共场合,肆意伤害女性,随意侵犯他人健康,妨害社会秩序,符合寻衅滋事罪的特征。

 

唯一有疑问的是,寻衅滋事中的“殴打”,是否包括刺伤?事实上,殴打的范围是极为广泛的。参见唐律疏议《斗讼律》第302条“斗殴以手足他物伤,诸斗殴人者,笞四十;谓以手足击人者。伤及以他物殴人者,杖六十;见血为伤。非手足者,其余皆为他物,即兵不用刃亦是。”第304条“兵刃斫射人,诸斗以兵刃斫射人,不著者,杖一百。兵刃,谓弓、箭、刀、矟、矛之属。即殴罪重者,从殴法。「若刃伤」,谓以金刃伤人,注云「刃谓金铁,无大小之限,堪以杀人者」”。可见,古代的“殴”,一般分为三种:一是手足伤人,拳打脚踢是也,二是以他物殴打他人,使用器物也。三、以兵刃伤人,使用金属武器也,且不论大小。本案中的持裁纸刀,正符合第三种情形。遗憾的是,我国刑法立法粗疏,对于“殴打”字意,并无定义解释,以致适用有疑惑,立法今不如古也。

 

在地铁中,持刀划伤多名女乘客,社会影响是极其恶劣的,不仅伤害无辜,而且造成人心惶惶,应予依法严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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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金坤

丁金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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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律师。浙江建德人。士之读书治学,盖将以脱心志于俗谛之桎梏,真理因得以发扬。负笈浙江林学院、华东政法学院。曾就职政府、法院,后做律师。本博客期以持平之论,匡法之得失。业务专于刑事辩护、海事海商、知识产权、涉外诉讼仲裁等。  email:ad1902@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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