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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公布《关于办理行贿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该司法解释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主要内容是,行贿1万元以上定行贿罪,行贿20万以上的为“情节严重”,行贿100万以上的为“情节特别严重”。该规定剑指行贿人,期起到威慑作用,减少贿赂案件,其本意是好的,但结果却难说。因为,大量的行贿和受贿案是一对一的证据,需要行贿人的窝里反,才能堡垒从内部攻破,而如果法律重击行贿人,则行贿人为了自保,必然不愿意供述行贿,反而增加了侦查贿赂案的难度,所以从技术角度而言,本司法解释的效果可能是适得其反。正确的思路应该是,加大制度监督,譬如言论自由、舆论监督,查办腐败,和官员的财产公开,阳光才是最好的防腐剂。司法实务者,对行贿既要打击,又要鼓励揭发,应当赋予较大的自由裁量权。其次,受贿的本质是公权力的不受监督,而非归罪于行贿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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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金坤

丁金坤

4697篇文章 23小时前更新

上海律师。浙江建德人。士之读书治学,盖将以脱心志于俗谛之桎梏,真理因得以发扬。负笈浙江林学院、华东政法学院。曾就职政府、法院,后做律师。本博客期以持平之论,匡法之得失。业务专于刑事辩护、海事海商、知识产权、涉外诉讼仲裁等。  email:ad1902@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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