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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鞭炮炸断义昌大桥”的事故,让人伤心纳闷,而河南的善后事宜,更是让人寒心。政府又在把丧事当做喜事来做,譬如“事故报道1300字,提到16位省市领导的重视,却没有出现一次伤亡人员或家属名字”。这是无耻之尤,该媒体就如西门庆的十兄弟在帮闲。

 

而善后事宜更是一塌糊涂:

其一,政府工作人员称,按照河南省内标准,城市户口能赔40多万元,农村户口的最多赔18万元。——这里有两个错误。根据《侵权责任法第》17条的规定,“因同一侵权行为造成多人死亡的,可以相同数额确定死亡赔偿金”,因此完全可以按40万标准赔偿。户口制度下,人分三六九等,死了还不能一个平等吗?!其次,事故虽然发生在河南,但如果死者经常居住地是外省市的,而且该外省市的赔偿标准高于河南,则根据最高法院关于人身损害赔偿的司法解释规定,根据就高原则,应按外省市的标准赔偿。

 

其二、负责丧葬事宜的工作人员说:“不能带回家,要在这里统一火化。”这也是不对,政府凭什么扣住事故死者的尸体?没有一条法律规定,尸体属于政府,政府可以处置。相反,根据风俗习惯,尸体应由家属处理,入土为安。固然,在当地火化方便点,但这也要征求家属的意愿,协商解决,哪能这么蛮横简单粗暴处理呢?!

 

其三、最重要的是谁来赔?目前该事故的调查结论,有如天方夜谭。政府先说是,恶劣天气引起车辆爆炸,造成桥面垮塌,把责任推卸给老天爷。后见民意不服,就一口敲定是鞭炮炸了桥梁,而丝毫不提及大桥质量问题,可是看看钱塘江大桥的被炸、南斯拉夫《桥》的被炸,桥可不是那么好炸的啊!所以,必须查清两个问题:是桥先倒下,还是鞭炮先炸?如果是鞭炮先炸,则要鉴定桥本身是否有质量问题,垮塌是否多因一果?这些问题,没有调查清楚之前,政府可成立“被害人基金”先行垫付赔偿,但 不能下对事故下最终结论。

 

其四、涉嫌的罪名。事故可能涉嫌的罪名有三,其一、非法运输爆炸物罪,即无证运输鞭炮,造成伤亡;其二、危险物品肇事罪,即虽有证运输,但过失造成了严重后果。其三、工程重大责任事故罪,即桥梁本身质量有问题,施工方等单位要承担责任。现在河南方草草地以涉嫌非法运输危险品罪,追究陕西鞭炮企业4员工来顶罪,而对工程责任无丝毫涉及,显然不合刑诉法规定。

 

综上,河南政府的善后事宜,一意开脱官员责任,视民如草芥,呜呼哀哉。而老百姓对此毫无办法,只能念念诗经的《硕鼠》《伐檀》。所以深层次的问题是,必须给老百姓选举官员的权利,必须给老百姓言论自由监督政府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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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金坤

丁金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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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律师。浙江建德人。士之读书治学,盖将以脱心志于俗谛之桎梏,真理因得以发扬。负笈浙江林学院、华东政法学院。曾就职政府、法院,后做律师。本博客期以持平之论,匡法之得失。业务专于刑事辩护、海事海商、知识产权、涉外诉讼仲裁等。  email:ad1902@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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