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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上海从黄浦江中捞起近6000只死猪。抛猪人极不道德,也涉嫌刑事责任,而相关水务、环保等部门则是监管不利,严重渎职。

 

行为人把死猪抛江,污染水源,如果引起传染病,造成饮用水不达标,涉嫌触犯“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如果没有传染病,但污染造成公私财产重大损失30万以上,或致使人1人死亡,或重伤3人以上的,则是涉嫌“污染环境罪”。

 

刑法第330条(妨害传染病防治罪)规定:“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引起甲类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一)供水单位供应的饮用水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卫生标准的;(二)拒绝按照卫生防疫机构提出的卫生要求,对传染病病原体 污染的污水、污物、粪便进行消毒处理的;甲类传染病的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国务院有关规定确定。

 

刑法第338条(污染环境罪)规定:“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还有意见认为,抛死猪涉嫌刑法第115条规定“以其他危险方式危害公共安全罪”。这是夸大其词了,因为该罪名是与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严重危害行为并列放在一起的,而抛死猪,主观目的是为图方便、减免处理死猪的经济成本,有放任危害的间接故意,但无希望发生危害的直接故意,故不涉嫌本罪。

 

以上是理论分析,从司法实务来看,要把抛死猪者定罪,并不容易,主要是取证难,其次如果多人抛死猪,共同造成危害的,要查明引起传染病源头等也不易。防范死猪污染,关键是源头治理,即政府严格监管,对死猪予以深埋等处理。对于销售病死猪的,则要依法以销售伪劣产品罪、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予以打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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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金坤

丁金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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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律师。浙江建德人。士之读书治学,盖将以脱心志于俗谛之桎梏,真理因得以发扬。负笈浙江林学院、华东政法学院。曾就职政府、法院,后做律师。本博客期以持平之论,匡法之得失。业务专于刑事辩护、海事海商、知识产权、涉外诉讼仲裁等。  email:ad1902@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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