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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17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对张辉、张高平再审改判无罪作出国家赔偿决定,分别支付张辉、张高平国家赔偿金110.57306万元,共计221.14612万元。每日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分别为65.57306万元,精神损害抚慰金则各45万元。

 

这次精神损害赔偿金是45万,大大突破了民事精神损害最高5万元的赔偿限额,以及以往类似的国家赔偿。但这是如何确定的?高院没有给出信服的理由。窃以为,10年冤狱,这点钱不算多,没有一个人愿意以自由去换取这个赔偿,但数额的确定,还是要有一个法律上的正当理由。《国家赔偿法》第35条规定:“致人精神损害的,应当在侵权行为影响的范围内,为受害人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支付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也没有规定精神损害金的计算方法,而本案不同于其他案件,或许因为被害人是货车司机,有车辆和营运损失,这些是不赔的,于是被技术性放到精神损害赔偿中去了。

 

这次赔偿,媒体高调报道是法院赔偿,谬矣。法院赔偿的钱哪来的,还不是国家财政支出吗!是故还是纳税人买单。当然,法院也在叫屈,因为冤案是公检法三家铸成的,责任最大的该是公安,可是《国家赔偿法》规定“再审改判无罪的,作出原生效判决的人民法院为赔偿义务机关。”这是法院一口吃进了,因为最后的守门员没有守好。而舆论最关心的是,国家赔偿以后,会向那些办错案的公检法人员追偿吗?这样不至于由全民为违法人员买单。很遗憾,至今没有一个违法者被追责。虽然《国家赔偿法》第三十一条规定“赔偿义务机关赔偿后,应当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工作人员追偿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一)有本法第十七条第四项(刑讯逼供或者以殴打、虐待等行为或者唆使、放纵他人以殴打、虐待等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第五项(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规定情形的;(二)在处理案件中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对有前款规定情形的责任人员,有关机关应当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但实际上,这条法律却从没有用过。

 

 

这些都说明了,国家赔偿法的不足,其一、始终是全民买单,而没有追责违法人员。追责的法律成为具文,是对违法者的放纵。其二、赔偿的项目过于单调,不如民事赔偿范围,以至于不得不把经济损失挪放到精神损害赔偿中,使得赔偿难以理解。这些,都是需要改进的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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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金坤

丁金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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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律师。浙江建德人。士之读书治学,盖将以脱心志于俗谛之桎梏,真理因得以发扬。负笈浙江林学院、华东政法学院。曾就职政府、法院,后做律师。本博客期以持平之论,匡法之得失。业务专于刑事辩护、海事海商、知识产权、涉外诉讼仲裁等。  email:ad1902@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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