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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29日,厦门至上海虹桥的D3206次列车,因出现故障,停在台州至三门的隧道内长达5个多小时小时。车厢内一度停水停电,闷热难忍。车厢内旅客无奈用安全锤砸窗透气。

 

活人不能被尿逼死啊。在黑暗的隧道中,闷热和不安的旅客,砸开车窗,也算迫不得已的活法。那么在法律上如何评价呢?首先,这个不是治安违法或者故意损害财物的刑事犯罪,因为没有违法的故意。我认为,这个属于被害人自助行为。即旅客为了保护自己的健康和安全,事情紧迫又无法向国家机关及时求助的情况下,采取社会可以接受的自助行为,应当属于民法上的免责行为。对于自助不当的,应该依据公平责任,由铁路公司与砸窗乘客,根据实际情况,分担责任。可遗憾的是,我国民法还没有这个自助规定,对于免责一般只有正当防卫与紧急避险两种情况。而本事件,显然算不上正当防卫,因为没有不法侵害,情况也不算是紧急,而是慢慢的让人“着急”,由此可见法律尚有漏洞。通过这个事件,铁路方也要总结经验,在车顶或者部分车窗设计通风孔,以满足特殊情况下旅客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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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金坤

丁金坤

4686篇文章 3小时前更新

上海律师。浙江建德人。士之读书治学,盖将以脱心志于俗谛之桎梏,真理因得以发扬。负笈浙江林学院、华东政法学院。曾就职政府、法院,后做律师。本博客期以持平之论,匡法之得失。业务专于刑事辩护、海事海商、知识产权、涉外诉讼仲裁等。  email:ad1902@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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