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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9日,四川暴雨,老青莲大桥发生垮塌,多辆汽车和行人坠江,被洪水吞噬,死的很冤。据悉,该桥已经有几十年的历史,因新青莲大桥正在施工,故成为临时应急桥梁。

 

一场大雨,就桥断、车坠、人亡,与其说是天灾,毋宁说是人祸。其一、桥的质量如何?赵州桥都屹立千年了,还是岿然不动,钱塘江大桥七十多年了,照样通车。而该桥才几十年历史,就如此弱不禁风,是否质量有问题?该查查,是否涉嫌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其二、既然是老桥、危桥,则该重点管理,洪灾来袭时,应禁止或限制通行,岂可作为应急桥梁通行?这种失策以及怠于管理,是严重不负责任,涉嫌玩忽职守罪,应予追究。

 

再来看看,唐朝对堤防、桥船的管理。《唐律疏议》第424条规定:“诸不修堤防及修而失时者,主司杖七十;毁害人家、漂失财物者,坐赃论减五等;以故杀伤人者,减斗杀伤罪三等(谓水流漂害于人。即人自涉而死者,非。即水雨过常,非人力所防者,勿论)。【疏】议曰:依营缮令:“近河及大水有堤防之处,刺史、县令以时检校。若须修理,每秋收讫,量功多少,差人夫修理。若暴水泛溢,损怀堤防,交为人患者,先即修营,不拘时限。”若有损坏,当时不即修补,或修而失时者,主司杖七十。“毁害人家”,谓因不修补及修而失时,为水毁害人家,漂失财物者,“坐赃论减五等”,谓失十疋杖六十,罪止杖一百;若失众人之物,亦合倍论。“以故杀伤人者,减斗杀伤罪三等”,谓杀人者,徒二年半;折一支者,徒一年半之类。”——即规定官员要及时修筑堤防,否则要被杖打,直至坐牢。

 

“其津济之处,应造桥、航及应置船、筏,而不造置及擅移桥济者,杖七十;停废行人者,杖一百。【疏】议曰:“津济之处,应造桥、航”,谓河津济渡之处应造桥,及航者,编舟作之,及应置舟船,及须以竹木为筏以渡行人,而不造置及擅移桥梁、济渡之所者,各杖七十。“停废行人”,谓不造桥航及不置船筏,并擅移桥济,停废行人者,杖一百。”——即该造桥的地方不造,该轮渡的地方不设船,或者擅自移动桥船地点,导致行人不通,要被杖打。

 

唐律疏议第385条还规定“诸诈陷人至死及伤者,以斗杀伤论。谓知津河深泞,桥船朽败,诳人令渡之类。【疏】议曰:谓津济之所,或有深泞,若桥船朽漏,不堪渡人,而诈云「津河平浅,船桥牢固」,令人过渡,因致死伤者,「以斗杀伤论」,谓令人溺死者绞,折一支徒三年之类。故注云「谓知津河深泞,桥船朽败,诳人令渡之类」。”——即如果桥不可走,但欺骗别人可以通行的,造成死伤的,以斗杀伤论,即以故意犯罪处罚。

 

当然,再严谨、再细致的法律,也无法挽回逝去的生命,所以预防第一。驾驶员和行人,也务必安全第一,不要心存侥幸去过危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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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金坤

丁金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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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律师。浙江建德人。士之读书治学,盖将以脱心志于俗谛之桎梏,真理因得以发扬。负笈浙江林学院、华东政法学院。曾就职政府、法院,后做律师。本博客期以持平之论,匡法之得失。业务专于刑事辩护、海事海商、知识产权、涉外诉讼仲裁等。  email:ad1902@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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